关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从江)_关于建设新农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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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以从江县农民的法律意识为例
中共从江县委党校:陈黔波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依法治县精神的出台,为我们依法治县指明了方向。然而当下农村依然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高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对建设新农村,创建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有重要的作用。以贵州省从江县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行分析,了解从江县农民法律意识, 找出相应的对策解决农民法律意识较低的现状。也为其他贫困地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供依据。通过调查分析,希望能找到一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创建和谐的法治新农村。
【关键词】从江县 新农村法治建设 农民法律意识思考
【 abstract 】 in our countr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rural legal construction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especially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ion of the party's eighteen requirements to promote the policy of governing the county spirit, governing the county pointed out the direction for us.The village is still there are many legal problems, however, the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 is not high also affect the society as a whole proce of the rule of law, improve the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to create a good law environmen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untryside.In guizhou province congjiang county rural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 understand the congjiang county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 find out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low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consciousne of peasant.For other poor areas to improve the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hoping to find a way to improve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 create a harmonious rule of law, the new countryside.【 key words 】 congjiang county new rural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of the legal consciousne of peasant
一、新农村法治环境建设与农民的法律意识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
新农村法治是指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的各项事务,以保护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进而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的社会法治子系统。其基本要求就是“要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农村;无论是政府对农村的调控,还是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农民的各项活动,都应纳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
【1】
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与农村的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农民法律意识较低从而影响了农村法治环境的建设。新农村法治建设就是把农村建设成法治的农村,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村法治建设要求必须提高农民们的法律意识,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是法治建设的前提。
(二)农民的法律意识及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
提高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农村”的迫切需要。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本身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建立健全的农村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可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加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一个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和谐法治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低下不仅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会造成农村的混乱,不利新农村的建设。提高和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怎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对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新农村,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建设和谐的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的权利意识不强
农民的权利意识不强是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一大制约因素,而目前他们的权利观念是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在政治权利的缺失方面:言论自由、平等意识、民主政治、有限政府等对他们来说还是新东西,如在村干部选举上没有认识到自己权利的重要性,有些甚至放弃了权利,对村干部的某些行为不满也不敢提意见,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甚至认为什么事都与自己无关,有的遭到丈夫殴打也只敢怒不敢言,缺乏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在农村,结婚的男女好多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只是按当地的风俗摆喜酒就成婚,当遇到离婚纠纷时很难走法律途径。现在的农民们有时开始意识到自己在权利受损,也知道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觉得法律离自己很遥远,往往消极被动的对待法律,却没有看到法律也赋予自己很多权利。这与农民的法律意识不高有关。农民不能充分有效的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农民虽然认同法律,但对权利认识不足,导致其法律行为选择存在偏颇。农民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选择反映了对法律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其权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第一,许多人仍对权利义务分的不是那么清晰,认识不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二,不知道自己到底享有那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对权利的内容存在片面认识,多数农民简单地将权利等同于金钱利益,对权利的广泛性知之甚少如配偶权、继承权、相邻权等;第三,对权利的实现缺乏自信,认为有权有钱才能办事,更不知道如何将自己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合法的现实利益。农民权利意识不强对农村法治建设是一大阻碍,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增强他 2 们的权利意识,认清自己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
三、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从江县位于贵州省东南部,黔东南州南部。东、南两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接壤。2015年末总人口35余万人。主要以苗、侗、壮、瑶、水等少数民族为主。全县辖13个乡和8个镇(其中民族乡3个):丙妹镇、贯洞镇、洛香镇、往洞镇、下江镇、宰便镇、西山镇、停洞镇、高增乡、谷坪乡、雍里乡、庆云乡、刚边壮族自治乡、加榜乡、秀塘壮族自治乡、斗里乡、翠里瑶族壮族自治乡、东朗乡、加鸠乡、加勉乡、光辉乡。其中294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3个社区,2225个村民小组,1031个自然村寨。现在有侗族、苗族、瑶族、汉族、水族、壮族、彝族等民族分布。以从江县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行调查,能够从局部到整体的原理了解农村贫困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2013年-2014年通过到西部月亮山区开展了问卷调查。主要通过发问卷和走访的形式,问卷共500份,收回452份。进行调查的是刚边乡、秀塘乡、加鸠乡、光辉乡等几个乡镇。调研过程中考虑到村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及不平衡的情况,故采用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对象中男性251人,占总比的51%,女性241人,占总比的49%;从年龄分布状况来看,60岁以上26人,50到59岁128人,40到49岁150人,30到39岁104人,18到29岁84人。受教育程度的调查数据显示,未上过学的占24.8%,上过小学的占30.7%,初中文化水平的占27.6%,高中文化水平的占12.8%,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占4.1%。从我的调查来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占到了调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而高中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数则较少,这反映了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民文化程度低,学法、知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也较少。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低,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素养整体不高
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起步较晚,农民仍以传统道德观念和村规民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整体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远未形成村民普遍知法、守法和尊重法律这样一种社会氛围农村地区。从江县是贫困山区,农民很少与司法人员打交道,对法院的性质和职能的认识少,甚至存在偏差,农民的法律知识十分缺乏,法律素养有待加强。守法意识是农民法律素养的直观表现,农民的法律素养高,就会主动遵守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从访谈和问卷调查数据可知,影响农村治安的行为普遍存在,其中最为普遍的偷盗行为占56.8%,占农村违法行为的一半以上,其次是打架斗殴行为占39.2%,赌博行为占40.6%,这三种违法行为比较突出,还有流氓行为、家庭暴力、抢婚等。农民在遇到违法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时,很少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权,大多是采取暴力,村委会来协调,族老协调等,这从客观上难以节制农村不法行为的蔓延。严重的话使农村造成混乱,更不用说建设好和谐的法治新农村。
(二)无讼意识根深蒂固
无讼在农村表现的很突出,农民的无讼意识根深蒂固,“能忍则安”的观念很浓厚。因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形成了民间的纠纷主要采用了惯例处理的解决方式,没有人想到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最权威的途径,也是捍卫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根本途径,但农民们不知道怎样进行诉讼,也不想找麻烦,在访问知道他们认为诉讼是找麻烦。诉讼意识是社会主体的诉讼行为态度和诉讼价值观念的总称,反映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农民遇到纠纷还不习惯运用法律走诉讼维权之路,首先想到依靠权力管制、人情关系,或者是采取“忍”的态度,要么干脆采取“武力”措施,还有不少农民认为“找熟人疏通关系”、“上访”比向法院起诉打官司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选择诉讼,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会主动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的。而从调查数据中显示出高达81.9%的人没有经历过诉讼,只有18.1%的人经历过。农民很少涉诉,这并不代表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被侵害过,而在于农民群体习惯借助调解或私了等方式解决纷争,息事宁人的心理与对诉讼的排斥行为,使得农民对具体诉讼法律和程序缺乏起码的认知,对诉讼具有遥远感。
(三)人情“面子”意识依然浓厚
人情与法理孰轻孰重,是探讨农民法意识是否提高的不可不考察的问题。农村很看重情义,有时后情义是他们互相信任的纽带。农民们热情好客,虽然亲人、朋友间有矛盾或利益冲突,为了面子他们不会轻易说出来,而是闷在心里,人情面子在农村很突出。被问到在“当您抓住偷自家财物的人,您会怎样?”这个问题上,选项设置相同,但人们因受人情观念的影响,小偷是陌生人和小偷是同村人的行为选择结果有较大差异。当小偷是陌生人时,选的最多的是向派出所报案,占58.0%,其次是交给村委会处理的占18.5%,没人愿意不了了之,即使私了也得赔钱的,占15.5%;8%的人大打一顿了事。当小偷是同村人时,人们更倾向于交给村委会处理,占46.7%,其次是赔钱私了的占22.8%,还有14.1%的人会碍于情面不了了之,只有14.1%的人主动向派出所报案。当问到“如何看待亲友借钱写借条?”信得过的亲友可以不写的占43.5%,认为写不写都可以的占4.3%,觉得不合情理的占3.3%,说明还有很多农民没有意识到借条的法律约束力,以情代法的意识还是比较浓厚;理所当然,应该写借条的占26.1%,借款多的应该写的占22.8%,这反映出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以前有较大提高,但人情面子对他们仍然有很大的影响。
(四)法律信任度比较低
农民对法律的重视与信任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对法律仍有遥远感和不认同感,对法律缺乏信任。从农民对权与法关系的认识能够反映出其现代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从问访的情况可知,农民群体对权与法关系的看法。当被问到“您认为法大还是权大?”有高达53.9%的人认为权大,而只有32.7%的人 4 认为法大,还有13.4%的人说不准,认为权大和说不准的人加在一起占到了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远远超过认为法大的选择人数。这足以说明,农民“权力至上”的人治传统观念依旧浓厚,农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缺乏信任。在认为“权大”的人群当中,问到“如果您认为权大,为什么这样认为呢?”认为打官司须找关系的占54.3%,政府部门执法缺乏监督的占19.6%,还有13.2%的人认为是法律的低效无用,12.9%的人是凭感觉这反映出,基层法律运行环境较差,执法、司法不公与权力滥用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治的信仰。基层执法与司法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能正确处理言与法、情与法、权与法的关系,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一定程度破坏了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不容乐观的法治环境使得法律在农民眼里执行走了型,更不用说在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了。
(五)法律知识获取渠道狭窄
农民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法律知识,并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是提高其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看农民获取法律的渠道,主要来自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占到了83.7%,这与目前中国各种媒体通过开办各种法制宣传栏目来加大法律的宣传教育有关;有34.8%的人是听别人说的,说明村民之间有一定的法律交流,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关注度;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获取法律知识的占28.3%,这表明,农民只有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法律的时候才会主动学习法律,只有22.8%的人是从普法教育中获得法律知识,这与基层开展多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形成鲜明对比,可见普法教育收效甚微。再看普法方式,当我们问“您村在做普法宣传时有哪些方式”,选普法标语的占45.7%,如“放火烧山,牢底坐穿”,还有32.6%的人认为村里没有进行过普法,其他宣传方式中发放宣传资料和广播宣传的都占了22.8%,播放法律影视资料的占12.0%,大会宣传的占13.5%,设点集中宣讲只占11.4%。基层普法方式比较单调,字面宣传多于口头宣传,这说明基层普法缺乏与农民群体的互动与交流,灌输性、形式化普法比较严重,还有像“放火烧山,牢底坐穿”这种标语使农民产生惧怕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当被问到普法日是哪天时,好多农民都不知道,着说明了很少有人到村里进行法律宣传。
四、对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因素分析
农村地区父权思想仍然存在,都是一家之主说了算,妇女权益受到侵害了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有农民认为天高皇帝远,根本就管不了他们,所以农村还出现抢婚现象,重男轻女现象等。尤其是看到现实的强势人轻压弱势群体的情况,更让他们觉得法律的无助。宁愿信天而不信自己,不信法律。在农村地区大多都是用乡规民约来解决法律问题,或大多是用当地习惯来解决,从而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不到法律的重要性,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得不到提高。
五、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农民观念变革改变自己以往对法律不信任的观念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观念变革的目的是将现代法治精神转化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是一个民族法律主观世界的伟大的创新过程,其目标是创设一种全新的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现代法律文明体系。从这个意义来说,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革命对象。”
【2】
实现农民观念变革是引导农村形成法治文化,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关键。农民群体观念的变革应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法律至上“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
【3】
法律至上体现人民意志,是将法律作为最终的、最具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农村社会欠缺法律至上的文化底蕴,树立农民的法律至上观念就是让农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法律至上对于农民的价值在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农民群体观念的变革还应树立“法治观念”农民的法治观念是促成中国农村现代法治文化形成的重要条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典型的人治文化,实现农民法治观念的变革就要摒弃等级服从观念、家族宗法观念和畏法厌诉观念等陈旧、落后的传统“人治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观念,即“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转变重刑轻民观念,树立刑民并重观念;转变义务本位观念,树立以权利为本,实现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途径。
(二)优化法律服务,增强农民对法律的亲切感
农民需要法律服务,法律的权威性、崇高性和亲切性的确立,最直接、最具有说服力的途径就是让农民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关怀。优化农村法律服务,逐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的主动化、制度化、多元化,尤其要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农民正确理解法律,树立现代诉讼意识和准确运用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据调查,农民最希望在家庭纠纷、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纠纷、与政府部门的纠纷、邻里纠纷等方面得到法律援助,可见农民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较大,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机制,从物质利益入手来主动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积极主动的法律服务贴近农民,了解人民,真正为农民服务,逐步增强农民对法律的亲切感以及信任感。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政府的好,感受到法律的实用性,这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
六、结语
对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问题,找出解决的对策,为新农村的法治建设提供依据,提高农民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建设新农村要对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认识,农民的法律意识高低直接影响法治的建设,农民的法律意识高可为农村法治建设,6
【4】
改变观念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国家法治建设提供基层基础,可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的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低不仅阻碍经济的发展,而且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提高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农村”的迫切需要。通过对从江县农民法律意识进行调查分析,希望能找到一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出路,建设和谐的法治新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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