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的生存权思想_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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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的生存权思想
生存权是指作为社会个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存权的思想认为:国家应当把保护社会弱者生存作为自己的义 务。德国法哲学家费希生的权利。求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尔特认为:人能够活着,生存才有保障,这是国民应有的权利,不能生存时,他对国家有提出要求生活保障的生存权。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 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 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
通过立法将生存权确定的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在 第161条和第163条中规定:“为了维持健康和劳动能力,保护母亲、防备老年、衰弱和生活的突变,国家在被保险者的协力下,设置包括各种领域的社会保险 制度”。至此,生存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即生存权不仅仅是人活着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面地生活的权利,是能够充分体现人的价值、人的尊严的生活的权 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生存权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许 多国家纷纷修改宪法,在其人权规范中增加生存权的内容。不仅如此,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生存权也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世界人权之言》中规 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水平,举凡衣、食、住、医疗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其内,于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故 使生活能力丧失时,有权享受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五·四”宪法确认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 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在第45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 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又占整个老年人的绝大多数,让所有农村老年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之后,能够像城镇 退休人员那样,依靠养老保险金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这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应该为农村居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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