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静电危害十条安全规定_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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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静电危害十条安全规定
⑴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⑵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选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⑶对易燃易爆流体储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⑷严禁从灌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灌区装油品。
⑸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是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⑹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内。
⑺易燃、易爆区及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⑻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与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释放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⑼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档案。
⑽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和原材料的偷用,应对静电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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