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办法_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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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局《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结合我队的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考核单位:各部门、各经济实体、业务经营个人。
第二章 奖则
一、职工的奖励
1在安全技术、地质勘探等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6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7积极参加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班组、个人;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对各下属部门、各经济实体、业务经营个人等的奖励
1、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与队签订的经济责任目标。达到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不发生重伤事故、火灾事故,轻伤率小于1.5‰。
3、财产损失事故不突破指标,小于1500元。
4、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做到无带病运转设备。
5、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情况较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无重大事故隐患。
6、严格执行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落实《浙江煤炭地质局勘探二队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情况。
7、次年元月5日前进行安全生产书面总结报队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对队安全监管人员的奖励
1、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经济责任目标。达到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不发生重伤事故、火灾事故,轻伤率小于1.5‰。
3、无一次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设备、工具、及生产材料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全年累计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3万元。
4、无一次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在对方的交通事故,无一次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5、严格执行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落实《浙江煤炭地质局勘探二队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有关报表及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全队符合上述条件时,奖励队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3000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队长2500元,专(兼)安全员2000元,其它安委会人员1500元。
第三章 罚则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一、职工惩罚的范围:
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8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按有关单项考核规定处理。
二、职工惩罚办法:
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各下属部门、各经济实体、业务经营个人等的处罚。
1、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扣除全部的安全保证金外,根据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对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处以300-2000元的罚款,部门和部门的第一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获取先进称号。
2、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超标的单位,除扣除全部的安全生产保证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当年不得获取先进称号。
3、队安全委员会于每年的年初对上一年度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浙江煤炭地质局勘探二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按考核扣分相同的百分比扣罚保证金。
4、各单位不得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将取消奖励,并对部门的第一责任人予以罚款。
四、对队安全监管人员的处罚。
1、凡发生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对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予以1000-2000元的罚款,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罚款800-1600元,队专(兼)职安全员予以500-1000元的罚款,其它安委会成员300-600元。
2.若本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超过局的有关规定时,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队专(兼)职安全人员当年不得获取先进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队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