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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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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法治对市场经济有哪三方面的作用? 保证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公平和正义。提供一系列稳定的信息和合理的预期。节省交易的成本

中国经济转型的法治取向有哪三大方面? 观念层面上的权利本位取向 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政府行为取向 操作层面上的公正合理程序取向 如何理解“守法的统治”? 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种类有哪些? 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应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构成要素:参加者(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

(一)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二)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单方是特定的,还是双方是特定的为标准: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三)以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组织还是财产为标准:组织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四)以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为标准: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经济竞争关系。个体户与承包户的区别?

个体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承包户,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客体、标的、标的物的异同?

客体就是标的,不过客体是相对于物权来说的;而标的是相对于债权来说的。标的物是标的或者客体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客体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 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转型中国的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或依据有哪些?

破产P49 破产法P50 重整P60 和解P61 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P54 破产能力资格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P51 破产财产P64 破产宣告P63 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债务人既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又不能达成和解结束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而免除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称为破产(见破产法)。

破产能力资格: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所以.破产能力又称为破产资格。由于破产能力的确定直接关系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所以,又可称为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的意义在于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就不能宣告其破产.正如没有诉讼能力的人不能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一样。

请解释破产法成为各国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的原因 1.破产法的基本理念是平衡原则。2.有稳定的预期。

破产机制是对市场主体的“硬约束”,而破产法则是这种硬约束道德法律保障。没有破产法,其他市场经济法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其他法律的前提。对于转型经济国家,企业破产法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破产法被称为“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 法学界认为,新《破产法》有哪九大突破 1.适用范围扩大 2.引入管理人制度 3.重视债权人自治 4.引入重整制度 5.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6.强化破产责任

7.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8.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9.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根据新破产法,破产程序分为那些基本程序? 开始程序 宣告程序 进行程序 终结程序 复权程序

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三种程序: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通过本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既可以适用于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适用于申请重整程序。但企业法人申请重整程序,在考察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时,标准相对又宽泛一些。只要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而无须事实状态,人民法院就可以依照本法对其进行重整。概括主义立法模式有哪几种标准,具体优缺点是什么?

采用概括主义立法模式,通常将破产原因抽象为以下三种认定方式: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支付不能。

2.资不抵债。又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消极财产(债务)的估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资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8]在我国通称为资不抵债。3.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时,其外部特征即表现为停止支付。但停止支付是一种主观状态,而无清偿能力是一种客观状态。

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仍然延用了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立法模式,文章上述已经说明了在概括主义立法模式下破产原因的三种标准。在这部新破产法中采用了双重标准,即在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时,应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当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的破产原因;二为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停止支付的破产原因。

根据新破产法,破产能力的例外规定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申请破产权利时应当具备哪几个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合法的民事债权。2.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债权。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何理解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促进面临破产的企业顺利破产。第二、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第三、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效地保障了破产管理人权益。

第四、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法院公正而高效地审理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什么是破产宣告?如何理解其法律属性?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破产宣告的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P31 股份有限公司P21 法人人格 公司治理 揭开公司面纱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 他物权 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P39 法人人格:

(1)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合法业务的经营(2)公司可以永久存在(3)公司存在的终极目的是使其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4)相比公司,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他物权: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P20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股东投资

4.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法模式有哪三种?各自分别由哪些优缺点?

新《公司法》在理论上实现了六大突破,请简要说明。

第一,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由最低10万元降至3万元,上市公司由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股份公司仍保持1000万元。并且,打破公司不得进行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的限制,允许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形下,进行股份回购。第二,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由须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规定,一人公司获准设立。第三,新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独董要进入专业委员会,且数量要增加。第四,引入“揭开面纱制度”,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为当公司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瞒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放松转投资限制,将现行法律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改成75%。第六,放开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将旧法中只有国企可以发债的规定删去。新《公司法》创设了哪八大投资制度?

(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二)突出股东自治,变“管制法”为“任意法”

(三)废除了国有企业的“特别待遇”条款

(四)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五)改革公司设立和资本制度

(六)增设调整“一人公司”制度

(七)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八)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监控

如何理解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项下分期缴纳制异同?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分期缴纳制是指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股东对自己认购的所有股份,不必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而是可以按照约定或规定的不同期限缴纳股款的制度。在我国,哪六种财产不能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非货币资产必须具有商业价值性;,非货币资产必须具有可评估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非货币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非货币资产必须不被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符合以上条件的非货币资产才可能用于对公司的出资,但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态有哪些?

常见的几种非货币出资财产,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股权、智慧成果、及商号、商业秘密和营业等出资方式。

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可否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其中示提及认股人而公司法86条对认股人出资义务的描述是“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公司法的最大原则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发起人和发起人之外的认股人达成协议,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实无干涉的必要。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区别是什么?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可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由发起人按相关的要求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的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以完成公司的出资。这个募集的过程即所谓公开募集股份。定向募集是一种发行股票的方式,即指不采取公开销售,而直接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我们现在所说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有哪三大方面?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另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上述事项的决定,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的股东也可退出公司。

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的现代转型的基本态势表现为哪些方面?

新合同法的主要特色是什么?

一、新合同法结束了我国“三法鼎立”的合同立法模式,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统一、完整的法律规范

二、新合同法贯穿了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两大主线,兼顾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和社会的公正

三、新合同法加强了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新合同法的主要缺陷是什么?

一、《合同法》中缺乏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遗漏了一些具体的合同

首先,在合同法总则部分缺少效率违约、不当影响、情势变更、第三人侵害债权、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等先进制度的规定。其次,在分则部分,《合同法》遗漏了旅游、雇用、合伙、储蓄、结算、咨询、借用、培训、出版、医疗服务等具体的合同。

二、《合同法》中的某些规定过于墨守陈规,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第一,《合同法》中电子合同的规定过于单薄,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第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尤其是私法领域出现了逐步融合的态势,我国《合同法》显然还没能较好地顺应这一发展潮流。

三、《合同法》起草过程受行业、部门利益因素影响较多,致使其有失全面和公允 合同法的原则有哪些? 基本原则有五条:

(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换;不得利用公共权利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

(2)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协商补充变更合同的内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3)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搞合同欺诈。

(5)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法如何加以规范?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租赁合同、律师委托书等。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主要表现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要约与承诺的有效要件分别是什么?P73-74 要约:

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承诺: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哪里?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和类型有哪些?P77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他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类型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全部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善意取得。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P78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P8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由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构成要件: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互为条件,互相牵连。

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无先后顺序。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

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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