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9号_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9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2011]29号
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此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工作。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中,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或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审核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
二、切实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施工现场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抽查力度。要切实加大对在建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在建工程,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三、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并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3(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领导,各有关业务局。
承办人:刘激扬 胡安雄
校对:马恩强 李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