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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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程序性
(三)救济性
(四)被动性
(五)监督性
1、复议监督:层次、被动、间接、事后
2、监审监督:平行、主动、直接、事前
第二节具体监督
内部
1、一般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审计、行政监察
3、权力机关
4、检察机关外部
1、审判机关
2、社团
3、社会舆论
4、公民个人
一、行政复议范围概述
(一)行政复议范围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范围,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解决行政争议的权限范围。
四)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1、含义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不仅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而且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之上,还须用这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论证或说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也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身份起诉时候起诉被告不作为时,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
(四)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见《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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