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指南_环境保护管理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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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指南
1.目的为加强。。。。。。在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实现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3.职能机构和职责
3.1 公司设立中央安全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安全委员会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2 HSE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总体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3 其他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3.4 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公司及部门的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现象提出批评、建议和报告。4.总体要求和执行标准 4.1 责任目标管理
4.1.1 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经理为公司环境管理的 标准,GB18918-2002中未列出的污染物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表3一级标准)。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第一类污染物的工业废水,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其他的工业废水在排放前,按照《烟台万华工业园质量指标一览表》中的要求执行。
4.2.2 废气。各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的标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以及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二级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焚烧炉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以及《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6—2013)。4.2.3 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2008)中三类标准的要求,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4.2.4 固废。固废站内危险固废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做好污染控制措施。4.2.5 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变更的,按最新标准执行。4.3 排污许可管理
4.3.1 通过环保验收的项目,由HSE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环保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4.3.2 公司所有向环境或公用工程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活动,所属部门都必须事先向HSE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请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按照核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放。
4.3.3 生产过程中需新增排污口或原有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等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向HSE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3.4 在污染物排放上,公司应按照上级污染物总量控制政策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将总量控制指标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并对排污单元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各排污装置应按照公司制订、下达的总量、浓度指标进行排放控制,确保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总量控制在上级单位下达的许可范围以内。5.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制度 5.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2《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和评价方法》; 5.3《环境保护考核管理规定》; 5.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5.5《项目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5.6《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5.7《废水管理规定》; 5.8《废气管理规定》; 5.9《固废管理规定》;
5.11《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规定》; 5.12《噪声管理规定》;
5.13《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5.14《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5.15《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16《安全警示标志标准》; 5.17《事故分类与报告程序》; 5.18《事故调查程序》。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培训与教育
6.1.1公司应把环境保护培训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环境保护意识。各部门也应把环保培训教育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内容,制订相关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6.1.2 公司应加强环保技术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国内外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动态,广泛开展环保技术交流活动。
6.1.3 公司应重视清洁生产工艺、设备和环境友好产品的研究开发,对有污染物产生的新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鉴定,必须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科研成果,不得进行鉴定和推广。
6.1.4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安全培训教育制度》。6.2 建设项目管理
6.2.1 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做到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6.2.2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据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对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及生态破坏等采取控制措施,项目结束后做好生态恢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6.2.3 公司严禁引进污染重、无可靠治理技术的工艺和设备。
6.2.4 公司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前,必须办理试生产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6.2.5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6.3 废水污染管理
6.3.1 公司各排水单位应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的原则,分别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排放的各类废水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达到分级控制指标后排放。生产过程中排水清污不分流的,必须制定排水系统的改造计划,做到清污分流、污污分流,按水质类型分别处理,达标排放。
6.3.2 公司各排水单位应加强日常废水防渗、防漏措施管理,防止污水管网和污水井的破损、渗漏,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6.3.3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用水、排水控制,通过改进工艺、设备等措施,不断减少用水,提高水的复用率,源头减少污水的产生。
6.3.4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所有废水,包括一次水、化学水、清净下水等,在通过非正常途径排放时,都要进行分析,办理异常排污申请,同时,在排放过程中,要控制好排放的水量,不得对排水管网造成冲击。
6.3.5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废水管理规定》。6.4 废气污染管理
6.4.1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恶臭气体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加强日常跑冒滴漏管理,防止恶臭污染和挥发性有机污染。
6.4.2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废气应给予充分回收利用,严禁直接排放。6.4.3 对焚烧炉、窑炉等有组织废气的排放,所属单位应不断优化工艺指标,采取必要措施使烟气达标排放。
6.4.4 公司各单位应要定期对界区内地无组织排放点进行检查,并对监测的数据进行记录、分析。
6.4.5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废气管理规定》。6.5 噪声污染管理
6.5.1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采取减震、隔音、消音的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6.5.2 公司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检修、开停工以及项目施工期间的噪声扰民。6.5.3 公司在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时,应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公司内凡是噪声污染比较大的设备,如鼓风机、循环水泵、控制阀、放空阀等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有效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设备不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污染。6.5.4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噪声管理规定》。6.6 固废污染管理
6.6.1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认真执行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6.6.2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符合标准的危废储存场所,用于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暂存。
6.6.3 对固废的处理,公司应首先加强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无害化处理。6.6.4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由HSE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处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6.6.5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固废管理规定》。6.7 放射性污染管理
6.7.1 公司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6.7.2 公司各涉源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放射源采购、运输、使用和放射性作业严格管理,有效防止因放射源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6.7.3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规定》。6.8 环保设施管理
6.8.1 公司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应等同管理,必须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运行,并同时检修和维护。
6.8.2 公司环保设施需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资质,自主运行的,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6.8.3 公司应制定环保设施管理规定,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经营、销售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处置,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6.8.4公司环保设施停运的,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制定停运期间污染物的临时处理措施,保证环境安全,若需长期停运或停用的,应在获得的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停用。
6.8.5 公司新建环保设施在投用前应制订调试方案和应急预案,对调试期间的异常排放妥善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6.8.6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环保设施管理规定》。6.9 开停工及检维修环保管理
6.9.1 公司各装置应严格装置停工、检修、开工期间的环保管理,加强对管线、容器、设备中的物料进行收集、回收和利用。设备清洗、置换等环节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收集和处理,排向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严禁直排。
6.9.2公司各装置应制定非计划开停车、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处置、处理和排放管理措施;配置能够满足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处置、处理污染物的环保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6.9.3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按总部《开停工及检维修环保管理规定》执行。6.10 环境监测与统计管理
6.10.1 公司应根据环境监测计划的要求,配置环境监测机构和仪器设备,建立环境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及时、准确、规范地提供监测数据。
6.10.2 环境监测计划应满足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同时,结合生产和日常管理需要制订,由各单位申报,HSE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后,由质检中心执行。
6.10.3 公司环境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各级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环保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严守公司统计资料机密。
6.10.4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环境统计管理规定》。6.11 环境应急管理
6.11.1 公司应制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所属各装置也要制订自身的应急预案,并报公司HSE管理部门备案。
6.11.2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照程序规定做好上报工作,并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影响和破坏。6.11.3 公司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配置或建设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设施,落实应急物资责任人并做好管理,确保应急物资和设施完好备用。
6.11.4 其他有关要求见《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事故分类与报告程序》。6.12 三废综合利用和税收优惠
6.12.1 公司在新产品研发、生产及进口、采购、使用化学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开展新化学物质辨识、申报、登记取证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6.12.2 公司各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三废综合利用和税收优惠工作,积极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和政策,开展“三废”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化害为利,变废为宝。6.12.3 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大力推进好清洁生产工作,不断优化工艺、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工艺废气、高温废气、工艺废液、废渣、余热和冷凝水等资源和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护环境。6.12.4 公司任何单位不得将装置超标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或随意转移到其它地方,造成二次污染。严禁使用稀释的方法排放有害废水和废物;严禁采用渗坑的方式处理污染物。
6.12.5 公司严格对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分类管理,防止在使用、运输、包装、保管过程中的泄漏、挥发、扩散,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破坏。
6.12.6 公司严格对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分类管理,防止在使用、运输、包装、保管过程中的泄漏、挥发、扩散,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破坏。
6.12.7 其他有关内容要求按总部《三废综合利用和税收优惠管理规定》执行。7.附则
7.1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HSE管理部门负责解释。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