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投资案例_蒙牛投资案例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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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蒙牛的案例

PE机构:

鼎辉(CDH)、大摩(MS Dairy)、英联(CIC)被投资企业:

蒙牛乳业

一、投资前的故事

牛根生获得私募基金的资金并非一帆风顺,而PE获得对蒙牛的投资也经历了不少曲折,其间经历了很多次的谈判、讨价还价、投资的具体细节等等。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了PE投资中的前期流程:获得项目流、初步评估、尽职调查、设计方案并撰写投资备忘录、参与投标、谈判投资协议条款等。

1999年,牛根生遭到伊利董事会免职,从此选择了创业的历程,同年8月成立“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最初的启动资金仅仅有900万元,通过整合内8家蒙濒临破产的奶企,成功盘活7.8亿元资产,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730万元。

据蒙牛介绍,他们在创立企业之初就想建立一家股份制公司,然后上市。除了早期通过原始投资者投资一些资金之外,蒙牛在私募之前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融资,如果要抓住乳业的快速发展机会,在全国铺建生产和销售网络,蒙牛对资金有极大的需求。

对于蒙牛那样一家尚不知名的民营企业,又是重品牌轻资产的商业模式,银行贷款当然是有限的。

2001年开始,他们开始考虑一些上市渠道。首先他们研究当时盛传要建立的深圳创业板,但是后来创业板没做成,这个想法也就搁下了。同时他们也在寻求A股上市的可能,但是对于蒙牛当时那样一家没有什么背景的民营企业来说,上A股恐怕需要好几年的时间,蒙牛根本就等不起。

他们也尝试过民间融资。不过国内一家知名公司来考察后,对蒙牛团队说他们一定要求51%的控股权,对此蒙牛不答应;另一家大企业本来准备要投,但被蒙牛的竞争对手给劝住了;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对蒙牛本来有投资意向,结果又因为它的第一把手突然被调走当某市市长而把这事搁下了。

2002年初,股东会、董事会均同意,在法国巴黎百富勤的辅导下上香港二板。为什么不能上主板?因为当时由于蒙牛历史较短、规模小,不符合上主板的条件。这时,摩根士丹利与鼎晖(私募基金)通过相关关系找到蒙牛,要求与蒙牛团队见面。见了面之后摩根等提出来,劝其不要去香港二板上市。众所周知,香港二板除了极少数公司以外,流通性不好,机构投资者一般都不感兴趣,企业再融资非常困难。摩根与鼎晖劝牛根生团队应该引入私募投资者,资金到位,帮助企业成长与规范化,大到一定程度了就直接上香港主板。

牛根生是个相当精明的企业家,对摩根与鼎晖提出的私募建议,他曾经征询过很多专家意见,包括正准备为其做香港二板上市的百富勤朱东(现任其执行董事)。眼看到手的肥肉要被私募抢走,朱东还是非常职业化地给牛根生提供了客观的建议,他认为先私募后上主板是一条可行之路。(事实上,在这之前朱东已向蒙牛提到过香港主板的优势。)这对私募投资者是一个很大的支持。

二、蒙牛上市前的投资

1、股权投资——完成交易

(1)初始股权结构:

1999 年8 月18 日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主营子公司)成立,股份主要由职员、业务联系人、国内独立投资公司认购,股权结构也十分简单。

(2)首轮投资前架构

为了成功的在海外上市,首先要有资金让它运转过来,然而原始的资本结构过于僵硬,对大量的资金注入以及资本运作活动都将产生桎梏作用,因此蒙牛在PE投资团队的指导下,自2002 年起就开始逐步改变股权架构,以便为日后的上市创造一个灵活的股权基础。蒙牛在避税地注册了四个壳公司,注册在维京群岛的金牛、银牛公司,开曼群岛公司以及毛里求斯公司。其中金牛公司的股东主要是发起人,银牛公司的发起人主要是投资者、业务联络人和职员等,这样使得蒙牛管理层、雇员、其他投资者、业务联系人员的利益都被悉数注入到两家公司中,透过金牛和银牛两家公司对蒙牛乳业的间接持股,蒙牛管理层理所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开曼群岛公司和毛里求斯公司为两家典型的海外壳公司,作用主要在于构建二级产权平台,以方便股权的分割与转让,这样,蒙牛不但可以在对风险进行一定的分离,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不同情况下根据自己需要灵活运用两个平台吸收外部资金。

(3)首轮注资

2002 年9 月24 日,开曼群岛公司进行股权拆细,将1000 股每股面值0.001 美元的股份划分为同等面值的5200 股A类股份和99,999,994,800 股B 类股份(根据开曼公司法,A 类1股有10票投票权,B 类1股有1票投票权)。次日,金牛与银牛以每股1 美元的价格认购了开曼群岛公司4102股的A 类股票(加上成立初的1000股,共5102股),而MS Dairy、CDH 和CIC 三家海外战略投资者则用约为每股530.3 美元的价格分别认购了32685 股、10372 股、5923 股的B 类股票(共48980B股),总注资约为25,973,712 美元。至此,蒙牛完成了首轮增资,三家战略投资者MS Dairy、CDH、CIC 被成功引进,而蒙牛管理层与PE机构在开曼公司的投票权是51%:49%(即蒙牛管理层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股份数量比例分别是9.4%和90.6%。紧接着开曼公司用三家金融机构的投资认购了毛里求斯公司的股份,而后者又用该款项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购买了蒙牛66.7%的注册股本,蒙牛第一轮引资与股权重组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首轮投资的引入还有一份PE和蒙牛管理层的协议:如果蒙牛管理层没有实现维持蒙牛高速增长,开曼公司及其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账面上剩余的大笔投资现金将要由投资方完全控制,届时外资系将控制蒙牛股份60.4%(90.6%*66.7 %)的绝对控制权。如果蒙牛管理层实现蒙牛的高速增长,一年后,蒙牛系可以将A 类股按1 拆10 的比例转换为B 类股。这样,蒙牛管理层可以实现在开曼公司的投票权与股权比例一致。即蒙牛系真正的持有开曼公司的51%的股权。2003 年8 月,蒙牛管理层提前完成任务,同年9 月19 日,金牛、银牛将所持有的开曼群岛公司的5102 股A 类股票转换成B 类股票(51020股B股),持有开曼公司51%股权和投票权。到此时,蒙牛系通过自身及开曼公司共持有蒙牛股份的股权为67.32%(67.32%=51%*66.7%+(1-66.7%)),外资持有蒙牛股份为32.68%(32.68%= 49%*66.7%)。

(4)二次注资

为了促使三家战略投资者的二次增资,2003 年9 月30 日,开曼群岛公司重新划分股票类别,以900 亿股普通股和100 亿股可换股证券代替已发行的A 类、B 类股票。金牛、银牛、MS Dairy、CDH 和CIC 原持有的B 类股票对应各自面值转换成普通股。2003 年10 月,三家战略投资者认购开曼群岛公司发行的可换股证券,再次注资3523 万美元。9 月18 日,毛里求斯公司以每股2.1775 元的价格购得蒙牛的80,010,000 股股份。10 月20 日,毛里求斯公司再次以3.038 元的价格购买了96,000,000 股蒙牛股份,对于蒙牛乳业的持股比例上升至81.1%,至此,二次注资完成。

二次增资的最大特点显然是发行可换股证券,根据当时的协议,PE在开曼群岛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售股(IPO)完成后第180 天以后最多可转化30%的可换股证券,而IPO 完成一年后则可转化剩余部分。此次增资方案没有在发行同期增加公司股本规模,并且同时暗藏了三大玄机:其一,暂时不摊薄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保证管理层的绝对控制与领导;其二,确保公司每股经营业绩稳定增长,做好上市前的财务准备;其三,可换股计划锁定了三家风险投资者的成本。首先这笔可转债是以蒙牛海外母公司--毛里求斯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抵押的,如果股价不尽如人意那么此可转债将维持债券的模式,蒙牛有义务还本付息,这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三家机构的投资风险;其次本金为3523万美元的票据在蒙牛上市后可转为3.68 亿股蒙牛股份,按2004 年蒙牛的IPO 价格3.925 港元计算这部分股票价值达14.4 亿港元。三家机构取得巨额收益的同时还获得增持蒙牛股权、巩固控制权的机会。此可换股证券还设有强制赎回及反摊薄条款,可以说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可换股证券更像是一种延期换股凭证,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PE和蒙牛管理层在博弈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2、投资后的管理——交易后的管理

对蒙牛的二次注资完成标志着PE机构对于蒙牛的投资交易基本完成,接下来则是交易后的管理,包括为蒙牛上市前重组了企业法律结构与财务结构,大摩等私募品牌入股提高了蒙牛公司的信誉,处理上市进程中的法律、政策、财务等各项疑难等等。而其中对管理层的激励——“对赌协议”是PE在对蒙牛的管理中最著名的。

在PE二次注资后双方立即签订了对赌契约:自2003 年起,未来三年,如果蒙牛复合年增长率低于50%,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股东支付最多不超过7830 万股蒙牛乳业股票——相当于蒙牛乳业已发行股本7.8%,或者等值现金;如果实现目标,则外资股东向蒙牛管理层支付同等股份。所谓盈利复合增长50%,即2004 年至2006 年每年的盈利平均增长50%。BNP 百富勤的报告指出,蒙牛2003 年的盈利为1.64 亿元人民币,也就意味着管理层若想赢得7830 万股票,蒙牛2006 年的盈利须达5.5 亿元以上。此契约一出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众多评论都认为蒙牛此举为自己套上了“紧箍咒”,这是外方资本对中国企业的明显欺压,更多的人拭目以待,究竟蒙牛的资本狂奔能否创造奇迹。事实上2004 年蒙牛公布的为3.19 亿元,以1900 万险胜当年的需要达到的业绩基准3 亿元,而此时摩根等外资股东却意外的提前终止了与管理层之间的对赌,代价是将其持有的本金额近5000 万元的可转股票据转给蒙牛管理层控股的金牛公司,这接近机构投资者所持票据的1/4。这些票据一旦行使,相当于6260 万余股蒙牛乳业股票,如以当时每股平均6 港元的市值计算,约合3.75 亿港元。

三、PE的收益

投资退出,实现收益。

2004年6月10日,蒙牛在香港联交所实现上市,发售价定在最高端(3.925港元),发行新股2.5亿股,作为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内地乳制品企业,蒙牛共募集国际资本13.74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4.56亿元。 第一次套现。上市首日,PE机构即实现了退出收益,因为在蒙牛乳业IPO发行的3.5亿股股份中,2.5亿股为新股,另外1亿股则来自三家境外资金的减持。经此操作,境外资金已经收回的资金达到大约3.9亿港元。 第二次套现。在蒙牛乳业上市六个月之后的2004年12月16日,PE机构行使当时仅有的30%的换股权,获得1亿多股,同时,三公司以每股6.06港元的价格,减持1.68亿股份,套现10.2亿港元。

 第三次套现。2005年6月13日,PE在剩余的70%可转债换股权刚刚到期三天,就迫不及待地转换成股份,并减持完成了第三次套现。此番,三家以每股4.95港元的价格,抛售了1.94亿股,套现又近10亿元。 三次主要的退出后,PE机构还持有蒙牛股份大约131万股,持股比例下降至不到总股本的0.1%。这是出于一项对三家机构在蒙牛乳业上市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禁售协议限制,三家机构在未来半年还必须保留这些股份不能出售。

从2002年的初始正式投资,到2005年的主要退出,三家PE机构在对蒙牛的投资中最终收益为20多亿港元,相比总投资的资金(约合4.78亿港元),回报率达到了500%。还有一个重要的隐含的收益:PE机构获取了蒙牛股份的认购权。2004 年,三家国际投资机构取得了在十年内一次或分多批按每股净资产(摊薄前为1.24 港元/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这一权利显然也要算为PE机构们的投资收益。

四、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1、蒙牛为什么选择了外资PE的方式? 融资的背景(前面介绍过)

国内民营企业无法实现海外上市(法律和政策)

外资在资金、管理能力、海外上市经验等诸多方面的优势

2、蒙牛是否被贱卖?

首先,价格高低是由当时融资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牛根生等蒙牛团队确实尽了他们的努力。谈判的过程蛮漫长,据了解,好几次牛根生他们都起身不谈了,而且始终保持与其他投资者接触的权利。可以看出,双方在价格问题都下了很大功夫。最后,摩根等以约9.5倍(按融资后计算的)市盈率的价格入股蒙牛,这在当时的传统行业私募融资市场中不算低。对此,我们不妨这么来看,假如牛根生他们当时能够以更高的价格、更好的方案吸引更合适的投资者入股,他们当然愿意卖高价。可以说,9.5倍市盈率就是当时企业私募市场上供需关系的反映。如果我们今天觉得外资确实赚多了,根本原因在于国内资本市场没有发展好,蒙牛从本土资金来源融资不成功,只能考虑有限的几家对中国传统产业有兴趣的外资私募基金。但是这个状况也逐渐在改善,在蒙牛之前几年,一些投资者都是以4倍或者6倍市盈率进入中国企业,而在私募投资蒙牛成功之后,国际私募基金对中国的传统民营企业更感兴趣了。现在,好的传统民营企业要想融资的话,很容易面对好几家好的国际私募基金的选择,市盈率也有所上升。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感谢蒙牛案例,是它的成功吸引了更多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参与竞争。“对赌协议”看似很苛刻,但这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期权协议。由于金牛公司取得股份并未出资,因此这份协议也可表述为:外资授予金牛公司2004-2006年7830万股份的投票权和受益权,如果达成业绩目标,则这些股份永久授予金牛公司,并且追加同样数量的股份永久授予金牛公司;如果达不到,则外资有权收回这些股份。

第二、是否贱卖不能简单地从最终的收益来看。每个项目对私募投资者均有一定风险,蒙牛只不过是他们成功的一例,还有远不及蒙牛成功、甚至彻底失手的项目,而且即使在蒙牛这个项目上,私募投资者也是承担着极大风险。比如当年蒙牛的投毒危机如果恶化,私募投资者几乎会血本无归。现在大家看到了摩根等通过蒙牛取得巨额回报,就认为他们入股入低了、对管理层太苛刻,如此论证逻辑不对。更重要的是,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双赢是最完美的结果。在蒙牛这个案例中,私募投资者投资回报率确实达到500%,但是牛根生团队等原始股东却得到了5000%的回报率。其实并不是摩根等投资者赚多了,倒是中国的投资者一向赚得太少了。国内一些融资者在A股或私募市场上融资之初,就没打算让投资者赚钱。在国内,做风投、直接投资的被企业“骗钱”的故事还少吗?这种故事怎么没有人去写呢?现在投资者赚钱了就要遭受质疑,这不是有几分本末倒置?

3、本土PE为什么难有这样的投资?

说到底,本土PE或者投资者是很难有外资PE的优势的,主要的劣势包括:

第一,对期望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本土投资者还缺乏一个比较好的品牌,经验和信誉,因而它们给企业带来的增值服务有限,而且企业对他们的信任也有限。投资的过程其实是资方和管理团队相互信任的过程,投资的过程中有很多法律、金融的细节,在这方面,资方和管理层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前者更了解一些。比如,当时摩根士丹利和鼎晖说,为了将来红筹上市,要蒙牛通过一系列法律结构重组把蒙牛股权放到国外去,对此蒙牛内部是有些担心和疑惑的,他们这个团队全是本土的,当时对私募这一套不太吃得准。但牛根生说,摩根是世界知名百年老店,很难相信会为了我们这点钱骗我们,毁了他们自己的品牌。那么,我们国内的很多投资机构是不是有同样的信誉和平台呢?

第二,我们国内的投资者往往只能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来操作。由于外汇管制、法律系统不完善、投资工具不灵活、对资方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国内投资受到了相对较多的限制。而海外投资者可以把企业“拉出去”“玩 ”,用海外比较完美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创造各种好的激励机制。

所以本土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竞争的起点就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应该责怪摩根赚多了吗?应该指责牛根生卖贱了吗?应该归咎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金融市场发展太落后了,说到头来还是国内的资本市场没能满足企业成长对资金的需求。如果政府更积极地发展国内金融市场,如果国内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加强,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愿意向我们的企业投资,中国企业的融资就能变得更容易、公平一些。否则,若干年后,我们还会看到更多的“肥肉”被外国投资者吃了去,到那时,人们对这样的结果一点都不要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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