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液压支柱使用规定_液压支柱使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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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液压支柱使用规定
一、所有支柱实行编号管理,机电部建立出入库台帐及区队现场使用 台帐,并及时更新否则罚责任人50 元。
二、工作面备用支柱不能超过20 根的备用量,多余支柱不论好坏均不允许在井下存放,否则按10 元/根处罚队长及副队长,在井下及地面存放的支柱要分别集中摆放整齐,并挂牌区分支柱的好坏,不允许支柱有倒地现象,发现一根倒地支柱对队长及副队长各处罚20 元,支柱不集中摆放的处罚10 元/根,区队按5 倍处罚。
三、长期不用的支柱及需出井维修的支柱必须将其内部的水倒干净,否则对队长按5 元/根进行处罚。
四、液压支柱必须要有编号,无编号的支柱不允许使用,使用无编号支柱每根处罚20 元。
五、井下工作面失效支柱要及时运出井外,交机电部验收登记后进行维修,井下失效支柱达10 根还未运出井外时,对队长每根罚10 元、副队长每根罚8 元、对区队每根罚20 元。
六、井外维修的支柱必须用额定压力31.5 兆帕的液压做耐压试验并做静压试验,静压试验不能低于8 小时。没有做过试验的支柱不允许下井。
七、失效支柱超过5根,每根按20 元处理,并对队长50 元处罚,区队200 元处罚。
八、井内外支柱要保持完好性,不允许有丢失及恶意损坏现象。否则 61 除赔偿外另处罚区队200 元,队长处罚50 元。
九、各区队支柱必须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按原价的1.5 倍进行处罚,支柱进入煤仓的按丢失进行处罚。
十、区队领用三用阀及注液阀必须将旧阀退回库房。每少退一个就按 原价的1.5 倍处罚区队,队长按总额10%的处罚。维修单位要及时上报 支柱及三用阀等维修材料购买计划进行修复,井外维修好的备用支柱 要达到井外支柱的60%,并对支柱及三用阀进行数量登记,否则对队长处罚20 元/处。
十一、区队建立领用、回收及现场使用台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及 时核对更新,否则处罚队长100 元。
十二、需报废的支柱要打报告,经机电部人员验收确认后方可报废,否则罚20 元/根。
十二、支柱及三用阀乱扔乱放的,按50 元/个进行处罚。
十三、领用支柱无论新旧都必须经机电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入井的 一次罚责任单位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