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各站所职能、办事程序(参考)_乡镇各站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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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所工作职责及办事程序
财政所
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培植财源,确保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事业资金所需。
3、负责组织、管理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
4、会计人员根据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5、完成镇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办事程序
1、预算内正常经费拨款:以人事工资部门签发的依据拨付及定期预拔公务经费,年终结算。
2、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凭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追加经费文件,到财政所办理,财政所在接到上级有关经费追加指标通知后,经有关领导审批,按文拨付。
3、支农专项资金拨付:依据提供的种粮面积落实清册及当年国家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存折拨付到各农户。
4、预算外资金管理:在贯彻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情况下,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所收款项,应全额上缴财政所。
经管站
一、工作职责: l、贯彻落实上级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农村经济法规、政策的执行。
2、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协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3、依法履行减轻农民负担职责,严格审批征收方案。
4、对农村财务实行‘‘村级会计代理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农村财务监管,加强票证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5、切实抓好农村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开展农村财务大检查。
6、搞好农村财会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和业务辅导工怍。
7、参与研究和制定农村各项、考核办法和管理制度。
8、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制度创新。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办事程序
(一)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对仲裁不服的,十五日内向市局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4、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也不起诉,另一方可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
(二)会计代理制流程 开支手续报账流程:
1、支出手续要由经办人签字,村支书签字 3、村民委员会审核盖章 4、报经管站审核汇总,盖章
5、交经管站复核,保存
土管所
一、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国土管理的规定,在上级国土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管理工作。
(2)会同镇政府编制及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上级要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做好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协助上级做好本区域内土地征用,做好单位和个人用地手续审查呈批的具体业务。(4)统一管理本辖区地籍,负责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地籍测量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在本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日常土地巡查监督,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做好建设用地的核查工作;协助上级机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协商及土地信访工作。
(7)拟订本区域内土地垦复和土地整理开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垦复开发工作。
(8)负责国土管理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土地政策法规。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三、办事程序 建筑用地审批个人到乡镇土管所领取建房申请报告并登记
2、个人填写后交村小组审查签字报委会同意村书记签字、盖章
3、本人将申请报告登记汇总到土管所
4、土管所和规划所根据报告在一周内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可以建房的当场发放申请表,不符合规划的现场解释、说明,已领取并同意建房并发放申请表的农户,在按要求填好申请表后交至土管所
5、报乡镇政府审核;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7、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建房
计生办
一、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拟定乡镇的计划生育规定;
2、负责管理计生服务站工作,认真贯彻“三为主”、“二十字”的工作方针,努力使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3、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认真实施各项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随访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及病残儿的申报工作;
5、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
6、做好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能力;
7、指导检查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8、将计划生育管理同宣传教育、各种服务活动和落实各种优惠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9、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助上级及时、正确处理申诉、复议案件;
10、承办市人口计生委、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理办法》;
5、《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办事程序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程序: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在工作日内,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免费领取《服务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发放情况联系函》。
《生育证》发放程序:
1、《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生育二胎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证》。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④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⑤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流动人口婚育管理证明》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流动人口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程序:
1、调查取证;
2、告知权利;
3、作出决定;
4、送达决定书;
5、执行决定书。
司法所
一、工作职责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9、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办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人民调解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直接受理调解的程序
申请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1、对被申请对象制作《征询笔录》,被申请对象同意调解。
2、受理,填写《民间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
3、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分别制作《调查笔录》
4、听取当事人意见,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作《调解笔录》
5、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6、结案存档,制作调解卷宗
7、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填写《回访记录》
(二)不予受理调解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2、对被申请对象制作《征询笔录》,被申请对象拒绝调解
3、通知申请人此矛盾纠纷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到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三)分流调解的程序
1、听取当事人反映情况
2、告知当事人到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解决
民政所
一、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参与协调抗灾救灾,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社会募捐;(3)落实五保户和退职等各类对象待遇,指导督促敬老院管理,开展困难对象救济和社会临时救济;
(4)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报批工作,及时兑现低保金和医疗救助金;
(5)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村级各项规章制度,推进村民自治建设,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6)指导开展和谐社区创建,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向“三个自我”转化;
(7)经常性开展双拥活动,按时兑现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政策,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
(8)积极保障老年人权益,协助本辖区儿童依法收养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9)负责民政对象信访事项,及时上报民政信息;
10)承办本镇和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中国民政法》、山东《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山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三、办事程序
(一)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程序
1、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及提供要件(户口本、身份证、特困证等);
2、村委会派员入户调查、评议、公示;
3、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复核;
4、报临清市民政局审批;
5、镇人民政府公示;
6、救助对象持“最低生活保障本”领取。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由其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镇民政办核实,报主管部门领导和临清市民政局批准后给予办理入院;
(三)、残疾人服务程序
1、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镇民政所提出申请,由民政所向临清市残联申报,经临清市残联审核批准后给予落实。
2、残疾证办证程序由本人或家属向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情况表,上交一寸彩色近照一张,由镇残联向临清市残联申报,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发放残疾证。
(四)、优待与抚恤服务程序
1、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全面优待:一次性发放优待金年终义务兵家属持户口薄,身份证到镇民所办领取当年优待金。
2、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人员、参战民兵民工),按国家标准发给伤残人抚恤或伤残保险金。
(五)、临时救灾,救济服务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村提出意见;
3、民政所调查了解实际情况;
4、拟订救灾,救济金额;
5、主管领导审批。
农业技术推广站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及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镇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组织实施推广项目。
2、负责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创新;承担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布置的试验、示范、推广监测等任务。
3、对农作物病虫害、农田墒情、肥力、苗情进行监测、预报、防控;对盘江的农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和物化服务。
4、对村农技服务组织、群众性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民进行培训并接受咨询。
5、配合农业行政部门执行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及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工作。
6、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业务。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山东病虫害防治条例》
三、办事程序
(一)农业业务咨询、农作物病情、灾情报告
1、由村级(农户)提出咨询申请或病情、灾情报告
2、农技人员前往指导、核实
3、技术站汇总材料信息,将情况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及镇政府。
(二)农业项目申报
1、村级申报,盖村(居)委员会公章
2、农技人员前往规划、核定、评估
3、报镇政府审核同
4、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水利站
一、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水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依法治水。
(2)制定全镇水利发展规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主动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4)加强河道、沟渠治理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建设高稳产农田。
(5)做好小型水利工程,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及实施工作,保证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6)搞好镇、村人畜饮水工程规划建设。(7)依法收好管好水费,实现以水养水。
(8)搞好水利工程立卷归档,资料收集,信息反馈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中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一)、水利工程重大灾情、险情报告。
1、由村,组,户提供书面材料或电话报告。
2、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检查。
3、根据实际情况由水利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应对措施
(二)、涉水纠纷处理
1、各村、组、户提供书面材料或电话上报的是由经过。
2、工程技术人员会同相关主管、执法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调解。
3、属违法案件的由市水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三)、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
1、由申请单位(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
2、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前期现场勘测、调查。
3、申请单位(人)填写相关报批表格,由镇水利站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济发展委员会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拟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性年度计划,检查、督促计划任务的完成。
3、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参与乡镇建设规划。
4、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革和新上项目的考察、论证、申报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等工作。
5、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帮助解决经济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6、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搞好综合统计分析。
7、负责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8、负责乡镇企业的职工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和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11、承办上级有关部门、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事程序
(一)、立项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的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所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立项报告。
3、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手续,如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等。
4、项目业主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业主情况介绍和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简历及情况介绍,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等资质证明。
5、合资合作项目要提交合资合作协议或合同书。
6、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三)、立项受理和审批
1、新建项目立项由乡镇企业规划发展办公室受理。
2、企业规划发展办公室审查立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善,指导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
3、企业规划发展办公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资源、市场、技术、效益等因素研究项目可行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