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村建设标准》_台州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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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台生态办„2009‟10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村建设标准
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办: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台州市生态村建设标准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9年3月20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
一、生态村创建工作的管理
1、生态村分市级生态村和县(市、区)级生态村。生态村创建工作由县(市、区)生态办统一管理,行政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生态办主要负责全市生态村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研究,以及市级生态村的核准、命名。
2、凡要求创建生态村的地方,均应由村向当地镇乡提出申请,并报县(市、区)生态办批准,方可纳入生态村创建计划。
3、凡被批准创建生态村的单位,均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生态村建设实施规划(工作方案)‣,•规划(工作方案)‣应围绕建设标准,注重实际,突出重点和特色。•规划(工作方案)‣由县(市、区)生态办组织审核后,经所在镇乡
政府批准后实施。
4、县(市、区)级生态村验收
验收工作由县(市、区)生态办负责组织。村委会根据•台州市生态村建设标准‣,在自查基础上,通过所在镇、乡向县(市、区)生态办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报告须附创建工作总结(包括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成效)和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证明材料),由县(市、区)生态办组织验收。验收批准文件报市生态办备案。
5、市级生态村验收
要求命名市级生态村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的申报程序进行(具体可参考台州市生态村、镇(乡)创建计划及申报程序(台生态办„2004‟15号文件)),并将县(市、区)级验收意见、验收相关材料和•台州市市级生态村申报表‣(见附件)报市生态办。市生态办对各县(市、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生态办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市生态办审查合格的村,提请台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予以批准并命名。
6、提交验收的材料主要包括:生态村创建规划(工作方案)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各类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材料等;生态村建设情况总结(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7、命名与管理。市级生态村,由台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予以命名;县级生态村由生态县(市、区)建设领导小组予以命名。
8、命名的生态村实行动态。同时,市、县(市、区)生态
办将定期组织对命名的生态村进行复查和抽查。对放松领导、工作滑波、不再符合生态村标准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命名的机构予以取消称号。
二、台州市生态村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2、制定规划(工作方案),纳入计划。
3、布局合理,设施配套。
4、经济发展,结构优化。
5、依法办事,奖惩分明。
6、环境优美,公众满意。
(二)建设指标
1.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10分);
2.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95%(10分);
3.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90%(10分);
4.生活污水处理率≥70%(20分);
5.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10分),无害化处理率≥95%(5分);
6.中心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平原地区≥25%,丘陵地区≥20%,山区地区≥15%(5分);
7.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90%(5分),污水排放达标率≥80%(5分);
8.秸秆综合利用率≥90%(5分);
9.农田化肥施用强度≤280公斤/公顷(5分);
10.农用薄膜回收率≥9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