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业_林业行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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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材加工行业发展分析

一、林业基本概况。中国林业用地面为26713万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7.8%,在林业用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11528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3.2%,疏林地面积1720万公顷,占6.4%,灌木林面积2773万公顷,占10.4%,未成林造林地面积562万公顷,占21%,无林地面积10130万公顷,占37.9%。在森林资源中,针叶林面积5220.24万公顷,占森林面积的52.8%,针叶林蓄积507120.43万立方米,占森林蓄积量的57.6%;阔叶林面积4662.55万公顷,占47.2%,阔叶林蓄积量372990.30万立方米,占42.4%。全国森林覆盖率为12%。我国的木材加工业包括人造板工业不是孤立发展的,而是在整个大环境、大背景下发展的。人造板工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以在大方向上很平稳、很正常。

二、发展趋势。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是中国林业与木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十分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在这个历史机遇期中,由于国内外经济与社会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国林业与木业的发展将逐步呈现出以下十大趋势:

1、林业与木业一体化趋势。林业与木业本不可分。事实上,凡是市场经济国家,林业与木业都是一体的。过去中国林业与木业之所以没有形成一体,是由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造成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林木企业尤其是木材加工企业为解决自身的资源问题与林业(主要是森林培育业)紧密结合,实施“林木一体化”战略,包括林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等,正是其自身规律的体现。其意义在于:以林业的发展保证和支撑木业的发展,以木业的发展拉动、促进林业的发展。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因果。这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完善规划、调整布局、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的必然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往那种林业与木业分割的局面将被打破,林业与木业生产一体、经营一体、管理一体、规划一体的局面将会出现。

2、木材利用广域化趋势。木材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建筑等领域将得到曰益广泛的利用。这一方面是人类资源利用的总趋势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需要。有资料表明,全球不可再生性资源曰益短缺,其中己探明的主要矿产资源可保证供应程度仅为:铁矿石161年、石油45年、天然气52年、煤炭209年、铝222年、铜33年、铅18年、锡45年。在这种情况下,森林等可再生性资源的开发利用曰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科技进步为木材的广泛利用创造了条件,如有的国家研究用木材做燃料,有的国家研究用木材发电等。以后,人类在资源利用上所提倡的,将不再是“以煤代木”、“以钢代木”、“以油代木”,而是要“以木代煤”、“以木代钢”、“以木代油”等。另有研究表明,在人类生活的许多方面,木制品远比非木制品更利于人类健康,更适于人类使用。因此,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木制品的需求将曰益增长,木材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利用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这反过来,又将进一步拉动中国林业与木业的大发展。

3、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在过去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中国林业基本属于公有制范畴。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这极大地调动了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的积极性。放眼全国,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个体、私有与集体、国有一齐上;内资与外资一齐上的营造林和木材加工局面已经初步形成,非公有制林业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可以预计,随着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包括国外资金在内的社会资金进入林业门槛的降低,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同推动中国林业大发展的可喜局面,将在不远的将来出现。

4、资源配置深度市场化趋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曰益完善,在林木业发展进程中,尽管==的宏观调控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的行政干预将越来越少,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将曰益发挥其基础作用,各种资源的配置将越来越依赖于市场。这首先表现在国家把商品林业作为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包括: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实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加快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等。与此同时,对生态公益林也将引入市场机制,包括: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的研究与应用发展进程;探索尝试对森林发挥的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旅游景观等功能实行有偿利用。那种认为只有商品林业才能

走向市场、引入市场机制的观点,将被证明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林木业发展规律的。

随着多数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开放范围的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正在加快,相互之间的经济依赖程度迅速提高,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国际市场。加入WTO后,中国林木业面对的市场是全球一体化的,不分国内国外的。其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价值规律。这同过去计划经济时期进口就是为了解决国内缺口产品的需求、出口就是为了解决国内剩余产品的出路有很大的不同。这里的关键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核心是努力提高中国林木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中国林木业一定要顺应这一潮流,通过自身努力,同时认真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熟悉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加入WTO的需要,立于不败之地。

三、金融支持分析。

金融发展支持林业指导意见的点评5月26日下午央行网站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六个部分: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指导意见》的核心在于建立金融配套措施支持林业的发展,要求:

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此次指导意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配套措施,我们相信为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未来还可能有一些配套政策出台,如流转、砍伐等方面的。

根据2005年的《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以及后面的一些修订稿,林业贷款和贴息的政策已经在实施,此次政策再次强调与之前的不同在于:

更明确要为小额贷款提供方便;

延长了贷款的时间最长为10年(之前为2-3年,2007年的修改稿为5年);

明确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之前的贴息见附录)能够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获得更好的利率优惠。

林业资本投资长,见效慢,政策实施有利于从事林业生产的个人、企业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有利于我国林地经营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林业的良性发展。

政策实施,短期而言林农受益更大。贷款以及贴息政策,我们了解国内的林业上市公司基本已经在享受这些优惠,但是小的林农在之前获得贷款很难,因此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这些弱势林业经营者更有利,而企业受益程度低于林农。

长期看,林业经营效率的整体提高能够提高林地的价值,从这一角度讲,对于已有林地的公司存在林地价值增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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