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几点措施_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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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几点措施
2010-12-6 14:51:51 本站原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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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农村群众对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习惯称谓。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因此,村干部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拥有广泛的权力,他们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党委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官”在从事协助人民政府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自2004年以来,我们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并通过对“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归纳,揭示了“村官”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和特点。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即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而村会计由于在村委会掌握一定职权,往往也会单独作案或者参与共同犯罪。
2、犯罪的形式和手段简单原始。贪污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下账、收入不下账、重复支出、做假票据等。受贿基本上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如利用基建工程发包、企业租赁转制、土地征用审批等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等等。但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以及受管辖限制,检察机关对“村官”职务犯罪查处难,成案率低。
3、“村官”犯罪涉案金额不大,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作案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所查处的“村官”犯罪案中,共同犯罪金额最多的十几万元,个人犯罪金额最高不过2万余元,一般都在1万元左右。在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的任期中,或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或借划分宅基地、村集体土地出租等收受贿赂,犯罪金额虽小,但侵害了几十户,甚至几百上千户农民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
二、“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
1、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地方村级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使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这无疑为某些“村官”滥用权力,肆意挥霍集体资财提供了条件。
2、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甚至有的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于是,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那些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权力的过度集中使“村官”作案有恃无恐,他们串通投标、伪造公文,无所不能。
3、“村官”自身素质不高。部分村干部受教育程度有限,文化层次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也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对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划不清界限,“村官”有时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个啥样的“官”,不知道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的“村官”竟还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是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甚至有些“村官”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族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大搞派系斗争,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群众敢怒不敢言,为“村官”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村虽然党支部、村委、会计、出纳样样俱全,但形同虚设。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只手收钱,另一只手管账,既不通知会计记账,也不将钱交给出纳,收上钱来自己拿着,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有人问起,拿出条子一包,说这就是钱。如果没人问,这些钱就是自己的。
4、“拿钱不多,管事不少”,为求补偿铤而走险。“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干部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但村干部真正的根还是在乡村,他们不拿或者只从村里拿很少的工资,几乎没有什么提升的指望,因此,他们更多的属于乡土社会,而不属于国家权力系统。”有些“村官”跟城里的干部相比,觉得自己没有“铁饭碗”,随着农村“直选”、“海选”村干部办法的普及,在位时间不确定,说不上哪一天就“下台”,得抓住机会谋私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
5、在位时间较长也是诱发“村官”犯罪的动因。由于他们长期任职,为本村的经济建设都作出过贡献,于是居功自傲,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以为“村官”是没人管的“土皇帝”,缺乏自我约束成了一些“村官”违法犯罪的又一诱因。
6、上级部门疏于监管为“村官”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一现象普遍存在。由于个别区、乡、镇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村官”政绩的首要因素,上级职能部门把那些“致富领头人”的村官作为他们树立的一面旗帜,大力扶持,对村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存在渎职问题,从而滋生腐败,导致犯罪。
7、打击不力明显助长“村官”职务犯罪。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村官”掌管的资财名目众多,数额惊人,侵占、挪用现象严重,由于检察机关对“村官”的刑事管辖十分受限,而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却忙于侦查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等经济犯罪,在警力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无暇顾及农村经济领域犯罪,形成查办“真空”,无形中助长了某些“村官”职务犯罪的势头。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村民眼中,“村官”就是村里的“政府”。这些“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在农村基层产生的负面、消极的影响不容忽视:“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村官”犯罪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因此,“村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村务管理的改革,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防止“村官”利用职权谋私利,进一步密切党同基层农村的联系,贴近广大农民。
其次,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基层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得以开展的最广阔的天空,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是重中之重。应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首先,把好选举关。我国自推行“村官”“直选”制度以来,很多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其次,对“村官”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可以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四,“村官”的报酬要规范。可以根据该村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一定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最后,在“村官”的选任上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村长、书记、村企业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
其三,加强对“村官”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应受处罚。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首先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其四,要全面发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实证明,检察机关深入农村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多、效果好,广大村民欢迎和信任。
最后,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前述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村官”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