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大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_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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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4 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 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 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 理方式。
二、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20 分)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 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2.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 主体、客体 和 内容。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 清算,停止 清算范围外 的活动。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8.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书面 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 形式。法律规定用 书面形式 的,应当用 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 法定期限、指定 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 3 分,24 分。共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1.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AC)。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满(A)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A. 不动产 B. 流通物 C. 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BD)。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6.民法通则规定(B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7.法律规定(C)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四、问答题(每小题 16 分,共 32 分)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 设获取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 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 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 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 2 课堂讨论题: 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眼馋份额?(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现实意义并写出你和同学的各自观点)
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
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作业 3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8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定: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福国画(二幅仕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30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石正处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2006年12月4日,被告松石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某,要其代为作画六福,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谷某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福,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江州市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福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松石的作品有很大 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该画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均未见到松石(此刻松石出访未归)。1月4日,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某又来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做,松石执意不肯。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
问:请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例属于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作画,被告擅自转委托,让学生谷某代替,作品与差距很大。委托合同擅自转委托的,那么被告、学生谷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 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 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作业 4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 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 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 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 三人以后,如果受 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 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 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 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 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23 分)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主体、内容、客体 三个要素。2.民法通则规定 16 周岁 以上 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 法人成立时 产生,到 法人终止时 终止。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 一般等价物 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5. 我国民法是调整 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 用益物权 和 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的权利。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2.张某付钱行为是(BD)。3.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7.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8.下列(ABCD)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9.动产物权包括(ABCD)。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四、问答题(每小题 7 分,共 21 分)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 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2 分)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 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 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 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 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 通则第 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