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资质申报材料样本_obo防雷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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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范本)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范本)(初步设计)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范本)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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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 请 书(范本)
申请单位(公章): 深圳市xxxxxx(建设单位)申请项目: xxx住宅楼 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日期:200x年 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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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防雷资质申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防雷工程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三、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四、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
五、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六、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七、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八、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施工。
九、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3、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6、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6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所有技术人员(含高级技术职称、中级技术职称)必须取得《广东省防雷工程技术资格证书》。
7、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
8、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内要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800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150万元,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9、申请乙级资质单位近三年内要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10、申请丙级资质单位必须符合“本须知”第九条第1至7款的规定。
十、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是指申请单位以公函形式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的正式申请,甲级申请材料主送单位写给所在省气象局,乙、丙级申请材料主送单位应写给所在市气象局。申请报告应写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等级和请求等,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单位基本情况。是指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人才等状况,应着重阐述申请资质规定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硬件、软件、业绩、三份用户反映等)。如与申请单位成立的前身有关,还需讲清申请单位的前身和历史沿革等情况。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意所填内容应与后面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如法人姓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申请表中“企业概况”是指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用户意见等,特别应说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实际能力、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且对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资质应有不同侧重的说明,也就是说,同时申请设计、施工资质时,两个申请表的“企业概况”不应完全一样。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法人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初审单位应验审?三证?原件),其内容不得涂改,?三证?有效期应超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三年有效期,且年检记录完整。营业执照应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与资质申请表填写内容应相同;注册资金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经营范围应有防雷工程项目,但如有防雷产品开发、生产、经销等内容时,只能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
如发现“三证”有涂改伪造行为,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视申请单位的认识程度情况至少一年后才受理其资质申请。
5、《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应按所附表格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中“专业”是指取得技术职称时的专业,“从事防雷工作时间”是指提出资质申请年份与个人开始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年份之差,如某企业2003年提出资质申请,其所属某专业技术人员是从1989年开始从事防雷工程专业,则该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防雷工作时间为2003-1989=14(年)。申请单位应有文件证明,其资格证书持有者确为本企业的职工。
6、《近三年来已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项目表》。按年份顺序排列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中“建设项目名称”应与所签合同的工程名称相同;“实际造价”应与合同金额或工程决算造价相同;“完成时间”是指工程通过验收时的时间。如发现工程业绩有虚报伪造行为,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视申请单位的认识程度至少一年后才受理其资质申请。
7、必须出具三个以上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证明”是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对竣工并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提出的客观真实的评价。要求“证明”明确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使用效果,并加盖公章和签署日期。如果是申请单位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项目,还应在“完成主要防雷工程简表”中有所体现,其工程名称、完成时间应与用户证明内容相符。有效用户证明至少应有3份,且所证明的工程规模应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即申请甲、乙、丙级资质的工程规模应分别达到100万、50万、30万元,工程规模太小的用户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8、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情况、本部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施工实施细则等。
9、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10、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1)勘察报告。按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的被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的勘察和陈述,包括必要的草图和公式计算等,并有勘察时间、勘察人员签名等记录。
(2)设计方案。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和勘察结果,结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全面设计实施方案,包括必要的示意图等。
(3)合同。应提供原始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所提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应与三年工程业绩简表的内容相符,不能用其他合同(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代替。
(4)设计、施工、竣工图纸。应按照正规图纸要求,提交设计图、施工图和竣工图(即交建设方保存备查的图纸),如工程规模较小,可将设计图、施工图合并,在设计图上标出施工要求。不能用无法指导施工的示意图代替正式图纸,图号、图标等应符合有关规范。施工图纸应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
(5)施工记录。真实反映出施工作业的情况,包括施工时间、人员、任务、要求、完成情况等。
(6)预算、决算。预算应体现在设计方案或合同附件上,工程结束后应有决算,如与合同金额相同,应加以说明。
(7)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时,应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如工程竣工时未按要求组织验收,申请单位(企业)应请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补办手续。
(8)用户意见。由建设单位(用户)如实提供,说明该工程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一年以上,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十一、提交资料要求加封面、目录,按第十条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和页码,统一用a4纸,以便校审。为方便申请单位装订,可将两个已建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按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同时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时,为减少重复,可以合并一起装订成册,所有材料一式三份。篇3:办防雷资质材料 江西省防雷工程乙丙级专业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经江西省气象局赣气发?2010?121号文件2010年7月13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防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的认定工作。本办法所称认定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专业施工资质的初审、评审和延续。第三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或11月,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可随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的正式申请;(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申请乙级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丙级资质证副本的复印件。
第四条 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材料收取凭证。第五条 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省气象主管机构也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如下:
(一)核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含复印件)的真实性;(二)核对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报材料中所列的必备仪器设备(附件2)和技术标准(附件3),且各种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
(三)核查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
(四)抽查申报乙级资质单位的三至五个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及档案资料;
(五)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对照现场核查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填写现场核查记录(附件4),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专家库由防雷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第九条 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视申请单位的数量由至少五名以上(含本数)奇数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长负责归纳本组专家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资质评审工作中应当公正客观、敬业廉洁,并有责任对未经公布的评审过程、结果以及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保密。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因素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照《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评审表》(附件5)的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逐项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通过认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认定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询。未通过认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有效期均为三年。乙级和丙级资质证到期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注销资质,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的延续申请报告;(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资质有效期内的《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设计核准书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企业专业资质等级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技术标准、工作场所、档案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六)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三年年检意见。第十五条 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延续申请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当准予延续:
(一)申请材料经核查属实;
(二)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符合乙级资质申报条件;申请丙级资质延续的,符合丙级资质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准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延续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资质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不准予延续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降级或注销决定,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批准后,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延续结果应当对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相关法规或评审纪律的,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必配的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必配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清单 附件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现场核查记录表
附件5:防雷工程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