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1_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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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农业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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