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婚姻登记工作_婚姻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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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婚姻登记工作
—关于《婚姻法》相关问题与思考
颜领章
同志们:
很高兴今天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在这里,我想谈一谈自己学习《婚姻法》的一点心得,与大家共同分享。
这里有从事婚姻登记工作超过二十年的老同志,也有刚刚参加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同志。我相信,对于《婚姻法》,我们每个人都再熟悉不过。因为我们是婚姻登记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时学习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很简单,只有五十一条。而且在这五十一条之中,直接涉及婚姻登记工作的不超过十条。我不知道,大家在学习《婚姻法》时重点关注了哪些条文,学习《婚姻法》都有什么体会。今天,在这里,我先谈谈自己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大家交流。不当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我的体会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婚姻法》是一部以保障婚姻自主权为宗旨的法律。第二,贯彻《婚姻法》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核心职责。第三,《婚姻登记条例》是一部保障和贯彻《婚姻法》的配套行政法规。第四,《婚姻法》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根本依据。我的发言将会主要围绕以上四个方面展开。
一、《婚姻法》是一部保障婚姻自主权的法律
1、《婚姻法》是一部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大家都知道,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年4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1950年4月,新中国成立刚刚半年,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人民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有许多重要的事情需要去多,有许多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但是,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也不是刑法、也不是民法,也不是行政法,而是《婚姻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比第一部《婚姻法》晚了四年。国家为什么首先颁布《婚姻法》?因为《婚姻法》规范社会的基础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婚姻家庭的稳定,国家就无法集中精力搞建设。由此可见《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婚姻法》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婚姻法》,必须要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的核心理念。《婚姻法》的核心理念是什么,就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为什么说《婚姻法》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第一,婚姻自主权是公民一切婚姻权利的基础。婚姻自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来,有关婚姻制度的核心理念,公民所有的婚姻权利都建立在婚姻自主权的基础上。没有婚姻自主权,就没有婚姻自由,就没有男女平等,没有现代婚姻制度。大家想,如果你连人身自由都没有,还能够要求平等的待遇吗?在诸多的社会价值中,自由永远是第一位的。我们所有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捍卫我们的自由。在各个方面的自由。平等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自由,为了保障最大限度的自由。婚姻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首先要捍卫的就是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我们说,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式是婚姻法的核心理念。
第二,婚姻自由是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要了解现代婚姻制度,需要先了解封建的婚姻制度。大家知道,封建婚姻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起来就是八个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换一句话说就是由不得自己)为什么说封建婚姻制度是落后的,是摧残人性、没有爱情的。就是因为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不是男女双方自己的选择。《孔雀东兰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南宋的大诗人陆游和他的表妹唐婉,恩爱的夫妻为什么被拆散,就是因为他们的婚姻由不得自己。父母可以让他们结婚,也可以让他们离婚。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之下,夫妻双方都在父母的权威之下,婚姻只是传宗接代的形式。哪里还有什么男女平等可言,哪里还有什么一夫一妻?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之下,哪里有什么幸福可言?
今天,我们讲婚姻法,讲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什么。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是在打破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基础上建立的。那么,它的核心理念必然是与封建的婚姻制度针锋相对的。封建婚姻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就要求“婚姻自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干涉婚姻自由”。只有建立了自由的婚姻制度,才会有真正的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
第三,婚姻自主权是我国法律重点保障的婚姻权利。从我国法律体系看,涉及婚姻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此外,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保障的婚姻权利,集中体现为对婚姻自主权利的保障。首先,《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终极目标。建设和谐婚姻家庭首先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和谐婚姻家庭的特征是什么?是自由、平等、有序。自由平等有序的第一前提就是婚姻自由,没有婚姻自由就没有和谐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来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婚姻问题的关注和保障主要体现为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从《婚姻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尊重和保障。当然,除了婚姻自由原则之外,其他的四项原则也是《婚姻法》的重要理念。
3、《婚姻法》的终极目标是建设和谐婚姻家庭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地阐述了这一理念。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将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在婚姻家庭建设领域的立法理念。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保障婚姻自主权的目的,保障婚姻自主权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大家知道,今年4月28日,在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上,时任民政部部长的李学举提出:要以和谐婚姻家庭建设为中心,加强婚姻管理服务工作。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和谐婚姻家庭建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源于从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总体部署来讲,是源于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也是源于《婚姻法》,源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婚姻法》早就确立了建立和谐婚姻家庭的最高目标。从这两个方面来讲,和谐婚姻家庭建设都是当前婚姻工作的中心任务。
二、贯彻《婚姻法》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核心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有人说,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工作。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来看,我们主要的任务就是每天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从更高的角度来审视。国家设立婚姻登记机关,是办理婚姻登记的,但婚姻登记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呢,是为了保障《婚姻法》的实施而设立的,因此,国家设立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核心职责,不但要从办理婚姻登记的微观角度来认识,更要从贯彻《婚姻法》的宏观角度来理解。婚姻登记机关包括婚姻登记在内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维护《婚姻法》而展开。婚姻登记机关的根本职责,是贯彻《婚姻法》。我们将贯彻《婚姻法》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根本职责,是想告诉大家,不只是婚姻登记是我们的工作,用婚姻法去审视,所有婚姻法有关的工作都是我们的工作,从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宣传婚姻法律和文明婚俗,都是我们的工作职责。、用婚姻法来审视,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我们的工作,而不是重视登记、轻视其它工作。作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我们要提高自己的认识,将婚姻登记工作上升到贯彻《婚姻法》的高度来看待,才能真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三、《婚姻登记条例》是贯彻《婚姻法》的配套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把握《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关系,贯彻《婚姻登记条例》的核心思想,需要从这一条款来解读,我把这一条款概括为《婚姻登记条例》的四个特征:
1、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条例》是关于婚姻登记制度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条例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是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提出要求,条例主要体现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要求。二是体现了对当事人的要求,规定了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等。总的来说,《婚姻登记条例》是一部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2、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目的,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实施。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规范,本质上是一部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法规,而不是一部管理法规。
3、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条例》不但要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而且强调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必须贯彻两个保障的意识,才能真正地贯彻《婚姻登记条例》的核心理念。
4、根据《婚姻法》制定本条例。这一特点表明,《婚姻登记条例》的上位法和依据是《婚姻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的所有规定和条文都是围绕贯彻《婚姻法》而制定。二者在法律原则上是一致的,在条文上,《婚姻登记条例》是对《婚姻法》的细化,是对《婚姻法》的补充和完善,是落实《婚姻法》的程序性规定。
我们在这里学习条例,不仅仅是想告诉大家条例有什么特点,我想,最根本的,是要表达这个一个意思,认识婚姻登记条例,我们不能孤立地认识,必须时刻注意把条例和婚姻法结合在一起来认识,我们贯彻条例,并不是为了贯彻条例,是为了贯彻婚姻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如果我们都能够从条例的学习中领悟到了婚姻法,那么我们的认识就到了一个高度,我们的工作就会达到一个更高的高度。
四、《婚姻法》与婚姻登记
1、《婚姻法》是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婚姻成立的形式采取婚姻登记制度,而不是仪式制度。没有《婚姻法》,就没有《婚姻登记条例》,也就没有婚姻登记工作。同时,《婚姻法》是国家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正如《婚姻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表述所说: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们常说,婚姻登记要依法行政,依的是哪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因此,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就是要以《婚姻法》作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2、婚姻登记是贯彻《婚姻法》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这个用词可能不太准确。我们已经知道,婚姻登记制度是为了贯彻婚姻法而制定的,国家摒弃旧的仪式制婚姻制度,选择婚姻登记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婚姻法的落实,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登记就是一种手段,一种方式,婚姻登记和婚姻法就是方式和目的的关系。我们不是为了登记而登记,我们是为了保障婚姻制度的落实而登记。这样以来,把婚姻登记降格到实现婚姻法的方式的层面,我想,这无损于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相反,是加强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地位。为什么呢?过去和现在,一直有不少人认为,婚姻登记就是办证的工作,没什么重要性,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认识,就是因为这样认识的人割裂了婚姻登记和婚姻法的关系,就仅仅登记本身而言,确实就是办个证。但是,和婚姻法联系起来,结婚证体现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体现了公民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婚姻法赋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体现了不可估量的物质和经济价值。离开了婚姻法,婚姻登记就没有什么地位,只有和把婚姻登记做为婚姻法的落实措施,婚姻登记才能彰显其真正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其实,从婚姻登记工作的发展中无不体现了婚姻法的作用。今天,我们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数量增加,那是因为是婚姻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和婚姻自由原则不断得到落实,不断摆脱现实的物质等因素束缚的结果。补领结婚证的数量猛增,那是因为群众要实现婚姻法中夫妻关系带给他们的利益。
从婚姻登记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目的,可以说婚姻登记工作始于婚姻法,归于婚姻法。如果说婚姻登记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那正是坚决贯彻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精神的结果。割裂了婚姻登记预婚姻法的关系,婚姻登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3、《婚姻法》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审查标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贯彻《婚姻法》,不但体现在宏观的层面。在法律的具体条文方面,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
首先,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请注意,《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表述,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是否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审查标准是《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如果查明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否则不予登记。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办理结婚登记,审查的标准是什么?(点名让婚姻登记员回答)。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结婚年龄,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三是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是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因此,结婚登记的审查应当围绕这些条件展开。我们审查户口簿和身份证、声明书,应当把以上条件作为审查的核心。
举个例子,一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显示有配偶,当事人声明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都认为不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大家认为不能办理?因为结婚登记需要当事人无配偶,尽管当事人声明离婚,但是户口簿显示有配偶,在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口头陈述和证件信息相矛盾,在证据学上讲,证据之间的效力是没有高下之分,所以我们不能用户口簿的有配偶来否认当事人的无配偶声明,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同时,我们也不能用当事人的无配偶声明来否认户口簿上的有配偶记载。这时,对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实际上就处于无法确认的状态,所以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为什么使用虚假的证件无法办理婚姻登记?
最常见的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所持户口簿所盖户口专用章的形状与一般户口专用章的形状不符。例如我们常见的青岛市公安机关颁发的集体户口卡上所盖的印章,与公安部规范的印章式样不符。但是,我们能够因此不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吗?不能。为什么?如果我们不予登记,我们的理由是什么,我们说你的印章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不予登记吗,这似乎不是不予登记的理由,在《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里找不到这样的理由。而且,我们都知道这个户口卡是真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当事人符合不符合结婚条件呢,我们来看,他们提供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当事人的户籍身份信息是可以确定和信任的,根据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信息,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那么,我们应当办理结婚登记。
以此类推,实际上会产生一个结论。不影响证件真实性的证件瑕疵,例如户口簿形状、印章形状,与结婚登记的决定无关。
此外,最近我们经常发现一种情况。当事人后颁发的身份证与先颁发的户口簿的地址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经常以此为由不予登记。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按照身份证法的规定,身份证是依据户口簿颁发的,后发的身份证应当与户口簿地址一致。市局婚姻管理处曾经在会议上提出,对于当事人后颁发的身份证与先颁发的户口簿的地址不一致的不予登记。这首先是对于公安机关工作的信任,我们认为,按照正常的工作情况,不会出现因公安机关填写错误而导致的不一致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种证件的真实性难以确定。所以采取了不予登记的方式,一般要求当事人更正。但是,大家要明白,要求地址一致并不是为了地址一致,而且确保证件的真实性。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所以我觉得我们的做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什么新问题呢。那就是在当事人后颁发的身份证与先颁发的户口簿的地址不一致时,不一致的往往都是街区、甚至楼号的名称不一致,都是由于行政区划变更造成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主动工作,不一致的原因是非常清楚,当事人的证件是真实的,不一致都是由于行政区划变更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再去要求当事人变更地址呢?我认为,没有必要。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证件只是因为区划变更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离婚登记。《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请注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标准是,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在工作中,我们常常可以接到一些投诉,当事人子女不满一周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理由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我说,大家之所以这么办理,是对《婚姻法》的理解除了偏差。因此,《婚姻法》第三十条后边还有一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这一条款是针对人民法院而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照搬照抄,再说了,后边还有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再往前看,《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再说双方已经有适当的处理了。因此,希望大家系统地理解《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离婚登记的理由。
再看,离婚协议书,为什么有四项内容,正式婚姻法的要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大家对法院把当事人推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很有意见。大家都很辛苦,可以理解。但是,我想请大家想一想,换个角度来思考。第一,这个离婚登记我们该不该办,是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看看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法律规定应当由我们办,我们就不要再推。第二,请想一想,如果我们和法院之间推来推去,最终受伤的什么人,是当事人,还有我们,因为我们最终是没有道理不办理的。我们是否受理离婚登记,不是因为看这个离婚是不是法院推来的,而是要看这个离婚符合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我们应当受理的条件。其实,从婚姻法来看,法院就是受理一方提出离婚等,既然双方自愿离婚,就应当我们办理。如果我们再把当事人退回去,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和当事人。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问题,我想还是出发点的原因,之所以推,我们还是从本位出发,想少办一件是一件,但是这不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也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最终只能损害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损害我们的形象。我希望大家都能从群众的角度去想,从履行婚姻法职责的角度去想,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通过对《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的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贯彻和执行《婚姻法》就是婚姻登记工作的核心要求。因此,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我们只有将对婚姻登记工作的认识,提高到贯彻《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高度上来,才能真正把握依法行政和婚姻登记工作的关键,才能真正地做到依法行政,做好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