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_公司科技特派员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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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一定程序选派(或选聘)到各乡(镇)、村或企业,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农林示范基地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需求,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政策引导为保障、项目、平台为依托,促进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科技要素向农村聚集,引导并培育壮大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加速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构建科技产业链,促进我县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兴业致富。

第四条 选派原则

(一)按需选派。通过需求征集,重点选派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科技园区(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急需的科技人员进入科技特派员行列。

(二)双向选择。以科技特派员需求方和自愿参与的科技人员双方直接见面、自愿协商、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方式,确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派驻地点。

(三)突出重点。重点支持优势特色产业、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的农林科技型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

(四)保证质量。选派科技特派员,要实行三个优先,即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素质高的优先,能深入基地和为企业切实提供科技推广和服务的科技人员优先,以科技推广成绩显著或贡献大的优先。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来源

(一)科技特派员主要从县内企事业单位中的科技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

(二)科技特派员主要由从事农林牧业产加销各环节科技推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三)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实用人才和专业大户、离退休人员入选科技特派员队伍,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

第六条 选派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善于实用技术集成推广,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和人际沟通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和各种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原则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储备和专门成果,具有良好的项目和团队支撑,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或实践经历。

(四)身体健康,具备服务基层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选派程序

(一)需求征集。由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县科技管理部门征集专项技术需求,并向县内企事业单位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二)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将供需双方信息进行双向交流,征集双方意见,形成自愿组合。

(三)下派服务。选派人员和需求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批准、建档、造册等相关手续,下派到有关乡镇、村、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服务对象 科技特派员主要服务于我县农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对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示范村或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等。

第九条 服务内容

(一)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实用技术人才。

(二)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推广需要,通过市县科技专项支持,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印发科技小册子等方式,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和推广。

(三)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示范园区(基地)或企业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专项和其他科技项目,建设农村青年科技培训基地,打造科技示范亮点。

(四)领办、创办或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营销合作组织。

第十条 服务方式

(一)现场服务。科技特派员入驻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园区、科技示范村或专业合作组织等,开展技术创新与示范推广。

(二)电话咨询。科技特派员公开科技咨询电话,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三)网络服务。建立科技特派员个人主页,通过博客、邮箱、在线咨询等方式,提供科技和市场信息服务。

(四)项目服务。科技特派员带着项目到基地,把基地作为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台,集中示范推广新技术。

(五)培训服务。科技特派员结合产业需要,开展课堂培训、网络培训**间实训。

(六)创业带动。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新型农村生产和经营主体,推动科技、知识、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聚集。

第十一条 服务年限。每一轮科技特派员工作一般为1~3年,工作成效显著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对县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授予**县科技特派员称号并颁发聘书。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建立特派员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员个人简明资料、年度工作计划、考核考评结论、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等。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接受单位与科技特派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服务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科技特派员每年的服务工作应做到:年初订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考核。计划和总结需经所服务的单位认可,并报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和派出单位,作为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在科技特派员下派工作期间,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会同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共同做好特派员的跟踪服务管理,对特派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对科技特派员实施年度考核。由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公室、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出勤天数、遵纪守法、项目进展、实际效果等。

第十七条每年对县级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每年表彰奖励县优秀科技特派员比例不少于30%。考核结果存入科技特派员个人档案,同时报送派出单位,作为晋升职称、晋级、评优以及提拔使用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

(一)对于获得省、市级科技特派员称号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相应给予1000元、600元的物质奖励。派出单位应在年度考核时将其特评为优秀。

(二)凡在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晋升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能再次担任县级科技特派员。对于下派期间考核检查不合格,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要及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终止其科技特派员活动。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成功经验和模范事迹的宣传报道,弘扬他们的创新创业和奉献精神,提高科技特派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和人才工作资金中拿出一定资金,择优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由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每月给予科技特派员200元的工作津贴,主要用于差旅费、资料印发、网络信息支持等补助。

第二十二条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及创业等行动,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县级涉农科技项目、产学研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或高技术企业认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科技特派员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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