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林业局企业内部工伤管理试行办法_林业局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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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企业内部工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局工伤事故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制度化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必依,促进工伤预防,严肃工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劳动者(必须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相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企业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及有关操作规程、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对发生伤害事故的单位,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从中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二章工伤管理及认定
第五条: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伤)委员会主任由林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安全监察科。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必须在发生安全事故24小时之内,将事故原因上报局安全监察科,安全监察科在接到伤害事故报告后,会同劳动、工会、医疗保险等部门,于三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十日内拿出定性认证结论,重大、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至十五日。
第七条: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伤)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有关部门按时参加会议,并将讨论研究的相关事宜通报给各有关部门。
第九条:委员会成员各部门按会议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肃认真的履行职责。
第十条:职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需符合《我局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方可认定为工伤。
第十一条:职工由于下列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低:(l)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4.酗酒;
(4)以造成伤害为目的蓄意违章行为(此款须与以图简便或省事为目的的违章行为严格区别);(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需根据以下资料和情况进行。
(l)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书》。
(2)职工或死亡职工遗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救治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4)安全监察科的工伤事故调查材料。
第三章事故相关处置
第十三条:事故单位对受伤害者应积极组织救治,在其治疗过程中,事故单位应积极筹措所需费用,加快伤者康复。
第十四条:受伤害者所发生的救治费用,待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伤)委员会研究确认后,根据事故性质、责任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核销。
第十五条:事故单位对受伤害者的治疗过程和病情发展要详细掌握,随时采取适宜的治疗措施,以降低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工伤人员医疗期满,根据国家规定需做医疗终结的,事故单位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医疗终结。
第十七条:工伤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凭有效医疗证明,经劳动鉴定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否则,后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概不予核销。
第四章工伤报告与调查
第十八条:发生伤害事故后,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救治的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于24小时内分别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安全监察科报告,由安全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不报的单位,林业局不予承接任何所报案件,由责任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对违纪单位,林业局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行政职务。林业局对安全事故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安全、劳动、工会、医疗保险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责任等情况下,应认定为:
1、意外事故ZZ、非意外事故Z3、责任事故Z4、非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凋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待安全生产(工伤)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伤害事故的单位,经过调查,认定为意外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视情节对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伤害事故的单位,通过调查,确认为非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确定责任程度,并分别做如下处理;
(l)事故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主管安全副职写出书面检查,上交林业局与安全部门。
(2)对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合两起)事故的,对该单位综合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责任制相关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3)属于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给予单位300—5000元经济处罚。
(5)给予行政一把手200--400元,主管安全副职300—500元,安全管理人员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6)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相应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确定为非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及存在各种违章现象所造成的工伤事故,可依据伤害程度、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等情况来确定所承担的责任。具体标准为:
(1)对发生的社会影响小、经济损失少的轻伤事故,截止到医疗终结所发生的医疗及相关费用,以林业局承担70%、事故单位承担20%、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10%比例核销。
(2)对社会影响大、经济损失严重的重伤事故的,截止到医疗终结所发生的医疗及相关费用,以林业局承担60%、事故单位承担25%、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15%的比例核销
(3)对未经林业局及主管部门批准,未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私自招用的社会外埠人员及未经劳动部门办理的借调关系的其它单位劳动力发生的伤害事故,按非法用工视情节严惩,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主管责任者处罚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属企业内部管理试行办法,如与上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