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_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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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
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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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依据你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你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共名,根据你
单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现决定对你单位自年月至年月预核定减免税限额累计元(具体数额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在此限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你单位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每人每年4800元的,以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作为税务机关要求的减免税申报材料,须每年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010年12月31日前,你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你单位预核定减免税限额。
如你单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请务必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你单位年度内如提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实际情况处理你单位减免税事项;你单位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扣减限额。你单位应将多扣减的税(费)补缴入库。
你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年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特此通知。
告知: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表头应填写决定机关的全称。
2.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3.告知中的区(县)人民政府填写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谁审批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