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_风险投资资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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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岸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南岸聚集,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运作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争取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创业投资企业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南岸区内的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制造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及拟上市储备企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南岸区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财政局局长和区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上市办)、区审计局、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基金的设立、终止等;

(二)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职能职责,任命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三)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五)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操作主体,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或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

(二)承担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引导基金使用年度计划,负责筛选合作机构、谈判合作事宜、协商合作协议,并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项目筛选工作,并向投资机构推荐;

(四)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五)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拟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损益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对象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该企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出资总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上市的企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不得用于抵押、质押,不对创业投资以外的企业担保;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等市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但可用于购买国债和政府债券等。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及其他方式实施运作。第十五条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南岸设立或管理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投资基金主要投入南岸区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企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等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需政府扶持的区内骨干企业;其他可投资区域。

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跟进投资范围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向创业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对拟跟进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融资担保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南岸区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选择按照事先协议约定退出、到期后清算退出和在适当时机按照公共财政原则有关规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良性循环。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持续投入,经理事会批准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理事会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运作情况,并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09年8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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