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军人评定申报程序:_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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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军人评定申报程序:
1.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的诊断证明,写出申请,然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填写体检表,到省优抚医院重新进行残情鉴定,残情相符合的,由局填写《新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
2、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写出申请,由县民政局负责填写体检表,然后到省优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再由县民政局填写《补办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
3、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省优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对符合调整残疾等级的,由县民政局填写《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
以上办理期限为三个月。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审批程序:
由其遗属携带部队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报到,县民政局审核后,填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办理期限为2个月。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审批程序: 由退伍军人写出申请,到武装部复印《退伍军人鉴定表》,符合所规定的慢性病的,由县民政局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审批表,上报市优抚处,办理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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