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分行建筑业项目承包人贷款管理办法_项目工程借款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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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建筑业项目承包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建筑业项目承包人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本行”)建筑业承包人贷款的管理,保证项目承包人贷款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商贷通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项目承包人贷款(以下简称项目承包人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通讯等施工及房屋装潢、水电安装等业务的项目承包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正常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 项目承包人贷款应遵循“公司合作、项目评估、贷款核定、分户发放、项目竣工、贷款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方案选择

第四条 根据建筑企业情况确定授信产品,设计授信方案。

锁定综合实力较强的建筑企业,对其项目承包人采取业务批量操作方式,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市场、以客户需求为核心设计授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于承包资质为特级的建筑企业且在他行有对公授信资源未充分使用的,我行可以对其采用核心企业保证的产品;采用核心企业保证的特级资质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1、上一年度工程总量不低于20亿元;

2、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亿元;

3、公司最近对外担保总额(含我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的净资产;

4、公司目前有闲置对公授信额度(含我行和他行)且不低于我行拟授予担保额度的2倍。

(二)对于承包资质为一级以上(含)的建筑企业,采用组合担保的模式:

1、以“个人房产抵押+建筑企业(核心企业)保证”方式,申请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150%;

2、以“个人房产抵押+项目承包人互保”方式,授信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100%。

(三)对于总承包资质为二级的建筑企业,采用共同担保方式,申请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100%;

(四)采用其他方式授信方式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需要根据我行的授权相关规定报有权人审批。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项目承包人贷款的对象为经我行认定的建筑企业长期合作的项目承包人。

第六条 贷款条件

向本行申请项目承包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建筑施工管理能力,无不良嗜好;

(二)申请人须具有本行辖区内户籍或有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明该项目承包人在上述范围内具有常住性。

(三)所承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选择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建、园林绿化等项目,严禁介入房地产开发及相关项目。

(四)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承建合同及内部承包协议;

(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

(七)项目经理所属建筑公司的资质必须达到二级以上;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授信要素

第七条 授信品种

(一)短期贷款:是指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授信/额度承诺:给予或承诺借款人授信,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以

循环使用。

第八条 授信额度

项目承包人贷款根据申请人的资金实力、承接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担保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授信额度的确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授信额度不超过承接工程合同价的10%;

2、授信额度不超过项目承包人家庭净资产的50%;

3、以抵质押方式申请的,根据项目承包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抵质押财产的价值等综合确定;

4、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的确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借款人年龄加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60年(含);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项目的工期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结算中约定的工程支付日期;

3、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额度下单笔贷款期限必须在1年以内。

第十条 授信定价

项目承包人贷款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收益水平、市场竞争、客户信用状况以及其对我行的业务贡献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收益水平。通过合理定价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1、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综合收益不低于10%;

2、以共同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授信金额达到抵押物价值的100%(含)-120%(含)的,贷款综合收益不低于7%;授信金额达到抵押物价值的120%(不含)-150%(含),贷款综合收益不低于8%。

3、其他担保方式下的授信利率标准及调整要求,按《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授信用途

项目承包人授信用于解决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正常经营周转资金,主要用于添置设备及购买建筑材料等支出。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可选择分期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等还款方式。第十三条 抵押物范围

项目承包人贷款中的共同担保方式下的抵押物范围:除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区外,抵押物原则山可以扩展到华东地区民生银行有分支机构的区域。

第五章授信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批量开发模式下的项目承包人贷款要先根据上述授信方案先申报审批项目额度。经办机构要根据授信方案提交项目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涉及核心企业保证的项目,包括核心企业保证、个人房产抵押+建筑企业(核心企业)保证方式下的批量授信,本行根据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年工程量、资金实力等情况给予建筑企业为其项目承包人贷款担保的额度,并核定项目下的单户授信额度。建筑企业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企业基本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代码证、验资报告、章程等;

2、建筑企业的承包资质证书;

3、建筑企业近两年审计年报,及最近一个月的月报;

4、核心企业的借款和担保情况;

5、核心企业保证方式下的批量授信项目,建筑企业要提供其是否有闲置授信;

6、核心企业的上年工程量;

7、核心企业的项目承包人情况;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涉及核心企业保证的其他批量项目,本行根据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承包人的总体情况、工程情况给予批量客户的授信总额度及单户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授信申请

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时需要提交授信申请及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

(二)借款人的家庭资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明、车辆证明、存款证

明及有价证券等;

(三)项目承建合同、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合同;

(四)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担保单位(或担保人)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授信调查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在受理贷款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料原件进行审核,打印借款人夫妇的个人征信报告,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实力、人品、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所属建筑单位的情况,撰写调查报告。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做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从业经历、资产负债情况、个人品行及信用情况;

(二)借款人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情况、工程项目手续的合法完整性、与建筑企业的结算模式、其所属的建筑企业经营情况和资产实力、甲方单位的付款能力;

(三)担保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担保能力;

(四)工程进度与还贷资金来源的预测。

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与审批

审查审批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批量客户的授信方案实行项目额度审批,对已批准额度项下的单笔授信按方案确定的操作方式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八条 担保手续的办理

对抵押物的管理要遵循专人管理原则,对于异地抵押物,本行制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取得当地分支机构的协助,负责具体的抵押登记、价格监测及实物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签约与资金划转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可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定合同必须落实双人面签手续,手续办妥后办理授信额度或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机构需根据借款人指定的授信用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确保资金用于确定项目添置固定资产及材料采购等规定用途。

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

放款人员将授信档案交有关人员保管,其中抵押权利证明整理后通过个贷系统发起入库同时将实物移交会计人员入库,借款人资料、借款合同等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六章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流向监控

经办机构要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确保资金用于材料采购,并要求借款人根据资金的划转情况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第二十二条 贷后检查

分行贷后检查人员对项目承包人贷款要实施按月检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方式,重点关注借款人所承包项目的进展情况、质量安全、工程回款、对外负债变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应尽早提出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将检查报告上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催收、重组及不良贷款管理

项目承包人贷款的催收、重组及不良贷款管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零售风险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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