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专项治理文件_防尘治理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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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司技文[2014]5号
关于转发“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监理部:
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质函 [2014]20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项目监理部务必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认真履行监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报告,从而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附件:建质函[2014]202号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安全部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质函[2014]20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市容(城管)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建质„2014‟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造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环境为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机制,着力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问题,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半年左右的集中整治和后续治理工作的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面貌显著改观,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作出贡献。到2014年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对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规定要求,建成区建设项目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做好宣贯和培训。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全社会认知度和企业的认同感,营造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氛围。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曝光台。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都要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题培训,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逐条解读,让每一名从业人员了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和工作标准。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市、县(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渣土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
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人,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及时足额支付。
施工单位要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开展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全省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都要对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开展自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及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原则进行拉网式的监督检查,凡发现的不合格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对工作不力、治理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将依法从严查处,曝光相关项目和责任企业。
(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绿色施工。造成施工现场扬尘的主要原因是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各地要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绿色施工为抓手,提高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质量。
(五)加强“打非治违”工作力度。非法违法工程是施工扬尘治理的难点。各地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月20日-3月31日)。自查重点放在:《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中的各项具体标准要求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治理责任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每个工程都要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市监督检查阶段(4月1日-5月31日)。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所辖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自查情况的进行督查、排查。6月10日前,各市、省直管县要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厅质安处。
(三)省厅督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实施细则,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两会”及春节后建筑安全管理的要求,抓好节后复工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节后复工安全检查结合起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
(三)建立严格的工作督导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对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凡发现有违反《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工程,一律取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资格。
并做到将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与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相结合,纳入重要的监督范围;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重对典型事例的宣传曝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