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_电力公司临时用电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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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包括: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制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各级供电企业。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级营销部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归口管理。
(二)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内部组织保障体系。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用电安全管理过程的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
(三)明确供用电安全应急工作职责,制定落实供电中断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安电源和自备电源的配置,提高用电安全可靠性。
(四)建立、完善、细化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档案资料。第六条 省公司营销部是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市供电企业实行指导监督与管理考核。
第七条 市局营销部门是本营业区域内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业务管理及组织实施,协调安全、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对县供电企业实行指导监督与管理考核。
第八条县供电企业营销部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业务管理及组织实施,协调安全、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 各级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并协调组织专业部门开展客户受电装置试验、消缺,以及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整定、传递、校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 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一口对外”,内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各专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责任到位,流程通畅。根据各级建立的客户安全 用电服务工作内部组织保障体系,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队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对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积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客户受电装置安全运行及健康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
(三)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审核客户受电工程设计。
(四)为客户与电网相连接的进线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定值计算。
(五)为新装客户提供受电装置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服务。开展客户日常安全用电检查服务工作。
(六)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协调内部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保护整定、电气试验等服务。
第十二条 在客户安全用电服务中必须遵守《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颁布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继电保护检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高危企业和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电力公司营销客户档案管理标准》、《四川省电力营销业务工作统一表式》、《四川省电力公司保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与检验
第十三条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以有关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的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导采用降低能耗的先进技术和产品。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填写《客户受电装置图纸审阅意见单(浙电营10表)》,反馈给客户签收。督促客户按照审阅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审阅意见内容包括客户自备保安电源及其投入切换装置。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时间,低压客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用电检查人员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及施工质量抽检,包括电缆沟和遂道,电缆直埋敷设工程,接地装置工程,变压器、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特性试验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填写《客户隐蔽工程中间检查及施工质量抽检意见单(浙电营10-1表)》反馈给客户签收。在意见单 中要向客户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指导意见,提高受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 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客户《新装(增容)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浙电营11表)》,应及时组织安监、生产、调度等相关部门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的重点是与电网连接的一次设备安全性能,电气设备特性试验,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其与客户内部保护之间的配合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电源及保安电源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帮助、指导客户提高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并填写《新装(增容)受电工程验收意见单(浙电营12-1表)》反馈给客户签收。
第四章 受电装置试验与消缺
第十七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继电保护检验规程》等技术规程或技术标准,建立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档案。对高压供电的客户,要发《客户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的试验通知书(浙电营21表)》,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告知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试验及检验周期要求,并由客户签收。主动提供安全用电及发现、消除受电装置缺陷等不安全因素的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帮助。
第十八条 对客户委托的受电装置电气试验、保护及通信装置检验等工作,客户服务中心应立即协调生产、调度等专业部门组织安排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安排计划答复客户。
第十九条 在用电检查中发现客户受电装置的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填写《客户受电装置及运行管理缺陷通知单(浙电营18表)》,以书面形式向告知客户受电装置及运行管理缺陷情况,帮助客户分析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由客户签收。要主动跟踪客户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督促客户消除受电装置的安全隐患。
(一)对客户受电装置存在的缺陷、没有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及保护检验等安全隐患,应向客户耐心说明其危害性和整改要求,以《客户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的试验通知书(浙电营21表)》、《客户受电装置及运行管理缺陷通知单(浙电营18表)》书面形式留下整改意见,并由客户签收。
(二)指导帮助并监督高压供电客户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客户不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并危及电网或公共用电安全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杭州电力监管办公室,抄 报省公司营销部,并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停电。
第五章 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与检验
第二十条 与电网相连接的客户进线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备自投电源、同期并列、低周减载等)的安全服务是客户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调度部门负责客户进线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生产部门负责现场整定和定期检验,用电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检查,并向客户服务中心报告现场检查的异常情况,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对异常情况的整改处理。服务管理流程如下:
(一)客户提供定值计算所需的基础资料;
(二)调度部门进行定值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定值单执行程序;
(三)生产部门进行现场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客户服务中心;
(四)客户服务中心向客户移交定值检验报告。以上服务流程各地营销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内部组织保障体系中作出明确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和考核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度部门负责审核客户内部继电保护方式与其进线保护方式的相互配合,防止因保护定值配合不当、客户内部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发电网越级跳闸事故。
第六章 用电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工作。在用电安全检查服务时,必须遵守《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客户有关现场安全工作规定,严格遵循“三个十条”与《供电服务规范》及客户有关现场安全工作规定。不得操作客户的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 用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性检查。定期检查可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是指根据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客户安全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的检查工作。低压动力客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专项检查是指每年的春季、秋季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专业性检查,检查重点是客户受电装置的防雷情况、设备电气试验情况、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情况对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每年必须开展春、秋季安全专项检查,结合系统内部开展的季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步进行。
特殊性检查是主要指重要保电任务或针对高危企业等而开展的用电安全检查,帮助客户消除安全用电隐患。在执行重要保电任务中,必须遵守四川省电力公司制定的《四川省电力公司保电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用电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自备保安电源的配置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闭锁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三)受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四)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试验项目是 否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五)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情况;
(六)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不并网自备电源安全状况;
(七)安全用电防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八)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有关安全用电条款的履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在客户安全用电检查服务时,现场发现客户有以下行为的,按规定的管理标准和流程执行。
(一)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二)计量装置异常。
(三)客户供用电合同不规范(包括未签、签订不规范、超期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电力(业)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