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知识问答_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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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知识问答
一、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可不可以卖给他人?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除非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不能调整。
2、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但是,农民的承包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承包的土地不可以进行买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管理法》
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是不准转让和买卖。
二、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定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建房。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界定?婚前或者结婚后,男方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女方后可不可以反悔?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是否享有一半的产权?
1、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经过多少年不再转化),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个人财产。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处理。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
五、在外打工受了工伤,老板不赔怎么办?
一是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则可以在有效期内(一年)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之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决定不服,则可向法院起诉。
六、农民工外出在计划生育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1)在离开其户籍所在地之前,成年流动人口应当主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2)在到达新居住地之后,应主动到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4)无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续费,应当由本人支付,再回其户籍所在地报销;(5)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求在其现居住地生育的,应当先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的有关证明材料;(6)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交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