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照恩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案_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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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照恩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延民初字第616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照恩,男。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厚,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其亮,延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义进,男,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第三人贾振豪,男,52岁。
原告贾照恩诉被告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照恩诉称,自1987年以来,我一直是胙城乡新鑫建材厂窑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粘土窑于2007年进行治理拆除,新鑫建材厂属被治理窑之一,按照规定,每个窑复耕补偿3万元,款顺到位后,被告却不给原告,后来得知被告错误将钱支付给第三人,原告数次向有关部门放映,均得不到解决。无奈,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本院认为,被告延津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基于对砖窑的管理相对人支付的补偿费属行政补偿性质,故因此引起的补偿费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照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爱珍
审判员:姜志霞
审判员:张成永
二009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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