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照恩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案_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电话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贾照恩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电话”。

贾照恩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延民初字第616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照恩,男。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厚,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其亮,延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义进,男,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第三人贾振豪,男,52岁。

原告贾照恩诉被告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照恩诉称,自1987年以来,我一直是胙城乡新鑫建材厂窑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粘土窑于2007年进行治理拆除,新鑫建材厂属被治理窑之一,按照规定,每个窑复耕补偿3万元,款顺到位后,被告却不给原告,后来得知被告错误将钱支付给第三人,原告数次向有关部门放映,均得不到解决。无奈,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本院认为,被告延津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基于对砖窑的管理相对人支付的补偿费属行政补偿性质,故因此引起的补偿费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照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爱珍

审判员:姜志霞

审判员:张成永

二009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敏

《贾照恩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案.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贾照恩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贾振豪赔偿案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电话 国土资源局 延津县 赔偿案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电话 国土资源局 延津县 赔偿案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