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稽核管理_财务稽核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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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华中销售公司 财务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销字[2005]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和规定,结合华中销售分公司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华中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稽核机构及岗位设置、原则、职责权限

第三条 稽核机构及岗位设置

单位稽核机构为财务处和所属单位财务部,财务稽核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组织、领导,实行二级稽核管理,对所属单位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单位财务部门设稽核人员一名(或若干名),稽核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稽核原则

1、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在进行稽核工作中,首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2、独立稽核原则。在稽核活动中,稽核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涉和影响。

3、保密原则。在稽核活动中,有关稽核人员必须保守涉及的商业秘密,所有的稽核资料要保留存档,不得外借或泄露传播。在执行稽核职务中取得的与稽核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稽核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五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稽核人员必须具有较全面的会计业务知识,能够较好地运用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熟悉公司业务、掌握会计核算方法及内容、财务处理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2、稽核人员应当认真遵守财经纪律,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素养。

3、稽核人员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稽核工作。稽核人员处理稽核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六条 稽核人员职责、权限 稽核人员职责:

1、稽核人员按照规定稽核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会计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对帐务处理进行检查、保证会计核算处理方法正确、一致、合规,督促检查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对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整理、反馈,并进行规范。

4、对被稽核的资料按规定进行传递、妥善保管,不得人为丢失、污损和涂改

5、检查和监督财务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稽核人员权限:

1、有权检查、查阅有关的文件记录、会计资料、计划预算,合同文书等;

2、有权检查、清点各项财产物资;

3、有权检查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

4、有权制止各项违法、违纪行为;

5、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纠正差错;

6、有权查处各类错弊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三章 稽核工作主要事项

第七条 稽核工作主要事项包括:原始凭证稽核、机内记账凭证稽核,账账、账表、账实稽核,月末结账前账务稽核,制度稽核,数据稽核,其他稽核事项。

第八条 原始凭证稽核

要对所有原始凭证都要逐笔复核复核内容为

1、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是否清晰。

2、金额是否有误。

3、会计科目是否对应。

4、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5、有关经办人,责任人是否签名盖章。

第九条 机内记账凭证稽核工作事项包括:

1、记账凭证的摘要是否按会计基础工作要求正确反映经济事项。

2、会计科目是否按照会计核算规范要求正确使用。

3、记账凭证复核是否按工作程序要求在制证后2小内完成。

4、专项核算是否正确。包括:现金流量、资金类别、油品来源去向、资产所属、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是否符合专项核算的要求。

5、现金流量是否符合现金流量核算的规范要求,包括是否正确反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与现金流量无关的转账、兑换。

6、单位往来与往来科目明细对应是否正确,单位往来分类是否符合核算的要求。

7、数量勾稽关系是否一致,直发业务的物资采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数量是否一致;其他销售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数量是否一致。

8、经济事项反映是否符合会计核算的流程。

9、成本结转是否符合股份公司会计核算规定。第十条 账账、账表、账实稽核工作事项包括:

1、核对不同账簿之间的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

2、核对总账会计科目的月末余额、月初余额、当月发生额与主要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填列是否相符。

3、核对明细科目的月初余额、当月发生额、月末余额与相关会计报表的项目填列是否相符。

4、核对主要会计报表间相关项目、主要会计报表与其附表间相关项目填列是否相符。

5、核对账簿年初余额是否与上年结转数额一致。

6、抽查会计账簿记录与资产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调节表稽查;财产物资明细账与实物保管账和使用部门的明细账专项稽查;各种往来账款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专项稽查。

第十一条 月末结账前账务稽核工作事项包括:

1、分品号核对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销售量、销售单位、油品来源去向、部门核算是否正确、一致。

2、分品号、分炼厂核对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数量与物资采购贷方发生额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分品号核对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与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的合计数量、金额是否正确、一致。

3、按油品大类核对运输费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油品来源去向是否正确、一致。

4、华中公司整体与各发货炼厂、大区公司、省区公司内部购销及内部往来核对结果是否正确、一致。

5、核对其他业务收支各明细科目发生额是否一致。存在其他业务利润的核对具体明细科目发生额是否准确,明细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制度稽核工作事项包括:

1、是否按照会计法、税法和股份公司会计科目体系的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2、是否按照华中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的要求处理日常业务。第十三条 其他稽核事项包括:

1、协同预算部门检查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2、协同价税部门检查和监督价格执行情况。

3、协同资金、资产部门检查和监督筹资、投资、费用执行情况。

第四章 稽核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稽核岗人员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稽核记录簿,保证记录真实、准确。第十五条 账务稽核时间为制证后即时稽核,若存在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稽核,稽核岗须在制证后即时向单位财务负责人报告,并在稽核记录中说明。

第十六条 稽核岗人员对发现的稽核问题要求制证人员及时整改,并对稽核完成情况进行稽核记录。

第十七条

稽核人员对稽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规范,对违规事项进行报告。第十八条 对重大稽核事项和规范性意见必须采取书面方式。由稽核人员拟稿、财务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定期对稽核结果、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阅。

第二十条 稽核每月进行账证、账账核对工作,完成本单位月末前结账稽核工作。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华中销售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财务稽核规范,完善 财务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十二条 稽核资料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稽核会计凭证一般采用详查法,稽核会计账簿一般采用核对法和抽查法,稽核会计报表一般采用审阅法和核对法。

第五章 稽核工作的检查、评比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稽核记录是量化考核和评价制证人员差错情况和差错率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定期组织稽核工作的专项检查,查阅稽核记录,并对稽核事项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专项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在财务处的统一安排下,每年组织一次内容全面的稽核工作内部评比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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