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施工招标文件_招标文件土建施工定
桐庐县施工招标文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招标文件土建施工定”。
招标编号:2011SG0026
桐庐县施工招标文件
研 读 报 告
建设单位:分水镇潮鸣施工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分水镇中邵至里邵公路路面工程
施工单位: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水镇中邵至里邵公路路面工程工程施工招
标文件
研读报告
1.工程说明:
工程概况: 分水镇中邵至里邵公路路面工程,工程建筑面积约30611㎡,工程类别为建筑工程三类,施工现场特点:交通运输条件交通便利,符合开工条件。工程主要性质为商业、住宅用房,结构类型多层框架结构。
2.工程招标的基本信息: 由分水镇潮鸣施工有限公司筹建的分水镇中邵至里邵公路路面工程工程(招标编号: 2008SG0026),已委托 分水镇新浪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在分水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招标。该工程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方式招标。于 2010 年 8月 19日下午15:00在分水镇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图纸押金1000元,要求投标人具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 资质,项目经理具备 房屋建筑贰级 资格等级,投标保证金10000元(汇票)最迟时间答疑会时提交,收款单位:桐庐县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开户行:桐庐县商业银行桐庐支行,账号:***63。该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招标范围土建、安装工程施工,该工程工期360日历天,工程资金须自筹,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下午15:00在桐庐县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进行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答疑会后在工程建设地点桐庐县浪潮路15号,进行踏勘现场。
于 2010 年 8月 22 日 下午13:30~14:00 在桐庐县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进行交标,同日下午14:00本工程截标。
于 2010 年 8月 23 日 下午14:00,由招标人在桐庐县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召开本工程开标会。
3.其他说明:
3.1评标组织
1)评标工作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共5人组成。
3)工程技术、经济评委由招标人开标前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公证处公证下从评委库中抽签确定。
4)开标、评标、决标全过程由市招投标站指导监督,公证处现场公证。
3.2开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1)招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投标人进行监督。
2)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公证处当众拆封,按先送后开、后送先开的顺序开启商务标和技术标。
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4)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确认以存档备查。
5)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委员会在审标的基础上,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审。
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3.3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标处理,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评审:
1)商务标中无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出具的已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的;
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4)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5)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商务标中的预算书或报价书中没有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
7)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商务标中没有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与资格章或执业章配套的证书)复印件的;
8)投标文件中拟任的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不为同一人;
9)投标人填写的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的实质内容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4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判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2)在投标文件中,有较多内容阐述基本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具有串标嫌疑的;
3)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或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差错的;
4)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对合同条款的重要保留条件,或投标文件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5)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材料价格或综合单价组价明显偏离市场价,且数额较大的;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各类别的项目报价小计中有一项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取费定额(2003版)》中规定的对应项目的弹性区间费率下限的计算值。
7)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发生算术错误等,累计投标报价缺漏总额(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总价5%以上者;
8)投标书中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3.5中标候选人的产生
根据评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的报价,依据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审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当报价不相同时,最低价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价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报价相同时,采用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的中标情况将在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3.6评标内容的保密
1)开标后,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漏。
2)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在公示期间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如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不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新的中标候选人按报价由低向高依次递补。
(1)在承接本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报名截止后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止有投标限制行为的。
3.7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报市招标站备案后发中标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3.8合同专用条款:
3.8.1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到岗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更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需到施工工地出勤不少于20天,如每月出勤少于20天的,按每天每人1000元罚款,并在月进度款中扣除,如每月出勤少天10天,发包人有权认为项目经理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更换承包人。
3.8.2发包人工作规定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有关进场准备的工作,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施工要求在开工前做好此项工程,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自来水线路已接至施工现场,由变压器接至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的架设由承包人自已解决,并在投标中考虑该费用;通讯线路如承包人需要的由承包人自费解决。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便道(包括与场地外公共道路连接的通道部份以及其他必需的临时便道)由承包人负责,构筑施工便道的费用由投标人在踏勘现场后应作为施工技术措施费的一部分计入报价;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类证件,发包人应在某项工作需要此类证件时办理完毕,承包人需把有关情况及时提前告知发包人。但需要承包人协助的,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确定,由发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8.1.8条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临时约定。
3.8.3承包人工作规定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工程量报表。除每月提供外,如果监理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9.1.3条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可提供完备的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整个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自行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任何一部份或整体。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竣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
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仍须承担养护、保洁、安全等工作,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用水、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承担并支付;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水电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未详之处另行协商。
3.8.4工期延误规定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额外或附加的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20%以上(设计对施工图的明确、修改或澄清除外),并且影响施工进度的。
2)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3)不可抗力。
4)非承包人的过失或造成的。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取,按以上方法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延误期时间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果工期延误违约达到最高违约金额度时,承包人继续无力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发包人的理由视为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中止合同。
3.8.5其他条款
工程分包
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合同工程均不得分包。
2)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5.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根据通用条款外,明确如下:5级以上的地震、日降雨量大于100MM以上持续三天的暴雨,强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