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_行政审批评及电子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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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绩效,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全市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第三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市直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
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
第四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机关是否将应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时限等信息予以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行政审批机关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方式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正确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审批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行政审批机关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
和标准收费;
(五)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廉洁行政。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廉洁行政的情况;
(八)满意调查。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满意程度的情况;
(九)服务态度。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态度等评价的情况。
第五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每月进行一次,年度绩效排名取月平均值。
第六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收费合法、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20%,期限合法占15%,收费合法占10%,监督检查占12%,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满意调查占8%,服务态
度占5%,每部分最低得分为。分。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经调查属实的,当月每次分别扣3分和5分。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经查实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当月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公示的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效能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中,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1分,每提高10%再加1分,最高可加5分。以下六种情况的办件不得作为效能加分的提前办结件(由电子监察系统自动识别):
(一)进行了特别程序挂起流程的业务;
(二)进行了补交告知流程的业务;
(三)出现逻辑监察预警;
(四)异常办结(包括退回、删除、作废、不受理、补交不来)等业务;
(五)即办件业务;
(六)提前办结,但实际办理时间超过20天的业务。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予以加分。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平均承诺期限较上午缩短20%以上的,在本部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加5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每月办理业务量的折合系数根据当月业务量确定:
(一)当月业务量为0的无折合系数,不参加排名;
(二)当月业务量10件以下的折合系数为1.0;
(三)当月业务量10-50件折合系数为1.005;
(四)当月业务量50-1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1;
(五)当月业务量100-2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15;
(六)当月业务量200-5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2;
(七)当月业务量500-10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25;
(八)当月业务量1000件以上的折合系数为1.03;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得分+流程规范得分+期限合法得分+收费合法得分+满意调查得分+服务态度得分+监督检查得分+法律责任得分+廉洁行政得分+效能加分情况)*折合系数。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同时涉及表内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应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良好,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包括: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审批的数据,以及人工统计分析、民主测评和明查暗访的结果。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应当每月通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缋效量化测评结果。年度绩效量化测评结果作为本年度综合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应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的部门,分别发出《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告诫书》。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