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办法_陕西省征占林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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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设定依据
《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条件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三、审批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勘察;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省级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超过省级审核权限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五、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