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_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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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促进和发展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在深州市 乡 村有集体建设用地一块,甲方同意将该土地交由乙方无偿使用。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地上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使用范围,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乙方不得对地下资源进行开采。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20 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6 年 1 月 1 日止。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在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村庄规划,对所使用土地合理开发和布局,并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乙方应依法为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期限内,乙方增加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期限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只能用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提交续期申请书,由甲乙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另 份由 留存。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条文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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