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刘道林_给小三的律师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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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致:刘道林

本律师受丰县中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就您拖欠委托人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徐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与委托人丰县中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14日签订了《临府花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委托人丰县中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临府花苑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由丰县物价局丰价(2008)41号文件对“临府花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你系该小区7号楼1单元501室的所有人,依法应按照《临府花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15条约定交纳物业费。但截止目前您尚未交纳上述物业费,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您的拖欠交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危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您:限您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交款地址:临府花苑门卫值班室)交纳7号楼1单元501室的物业费365元,滞纳金 219元。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您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卜庆华

2011年3月10日

联系地址:丰县司法局一楼西大厅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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