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办法(送审稿)_节能监察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节能监察办法(送审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节能监察工作,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监察概念)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节能监察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可委托国家节能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

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原则)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四)严明纪律,落实责任。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监察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可以分别命名为节能监察总队、节能监察支队、节能监察大队。

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任务,合理分工,不得重复监察。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机构职责)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依规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有关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机构要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配备必要的调查取证仪器、设备和执法车辆,保证节能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全国统一的节能监察执法标识。

第九条(人员要求)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

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节能监察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节能制度的实施情况,应当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后与节能审查意见的符合情况等;

(二)执行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四)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五)执行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情况;

(六)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情况;

(八)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节能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节能专项监察。节能专项监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耗能行业企业执行有节能要求的国家重大产业政策情况;

(二)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三)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情况;

(四)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情况;

(五)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八)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其他节能专项监察。

第十四条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

第四章 节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五条(监察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监察方式)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时,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提前七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七条(现场监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检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现场监察程序)现场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九条(监察措施)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检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违法违规用能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结果处理)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二)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应当在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一条(督促落实)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整改期限及要求)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提出

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案件移交)对被监察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节能监察机构无处罚权限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的义务和权利)被监察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在实施节能监察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投诉。

第二十五条(救济途径)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部门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部门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被监察单位申请复核期间,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回避制度)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结果。

第二十八条(禁止收费)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

收取费用。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统一性)对节能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阻碍监察的处罚)被监察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现场监察的;

(二)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的;

(三)拒绝就节能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隐瞒事实,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其他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监察人员违规处理)节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节能监察办法(送审稿).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节能监察办法(送审稿)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节能监察办法 办法 节能 送审稿 节能监察办法 办法 节能 送审稿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