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取保候审_吉林事业单位通用知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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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取保候审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取保候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取保候审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备考中一方面要对基本的知识点有所记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做题的方式来举一反三。今天中公教育要给考生讲解的是取保候审。

一、知识点(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练习题

1.(单选)下列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情形是()。A.甲在公交车上行窃被当场抓获,可能判处拘役 B.乙在哺乳期间卖假证件被逮捕

C.累犯丙以自残的方法逃避警方的侦查,最后被抓捕 D.丁涉嫌诽谤罪被某公司起诉 参考答案

1.【答案】C。解析:A选项可能被判处拘役,因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B选项乙是在哺乳期间,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D选项涉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而C选项中丙是累犯而且是以自残的方式,因此不适用取保候审。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祝大家备考成功!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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