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森林分类经营与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_浅论林场森林分类经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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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分类经营与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向革昌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10期

摘要:分析森林分类经营对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国有林场实施分类经营还存在的问题等及对比提出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森林分类经营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

随着新形势下林业工作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调整,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已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实施分类经营,是推进五大转变,完成新时期林业建设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手段。国有林场在林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湖北全省共有国有林场180多个,分布在各县市。它们肩负着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的重要责任。实施分类经营,能够明确国有林场的经营发展方向,使其经营的主体功能发挥到最大限度。

一、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

森林分类经营(Claifiedforest management),称之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可理解为:严格地区划森林资源,协调相关效益间的不同利用,减少其利用间的矛盾与冲突,达到各主体功能间的互补与优化。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另一效益的经营模式,根据森林的多功能性,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以及对林产品的主导 利用不同,从森林的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出发,将森林分为两大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国有林场分类区划,就是根据各国有林场的经营条件和基础,将其划分成公益型林场或商品型林场。使国有林场在一种新型的经营规律和经营体制下可持续发展。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实施分类经营能让公益型林场有效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

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没明确生态公益林经营的责、权、利关系,林场往往忽略或不愿意对公益林建设的管理和投入。因此,森林的生态效益难以有效地发挥出来。

实施分类经营后,明确其责权利关系,国家和政府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投入,使公益林建设不再成为林场负担,大大提高林场对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升森林的生态功能等级,使森林的生态效益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2.实施分类经营可使商品型林场在市场中良性发展

国有林场经营,由于生产周期长,产业和产品都很单一,许多体制仍然还停滞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经营自主权很大程度地受到约束,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低下,商品林经济效益难以有效发挥,林场的建设和发展受阻。

实施分类经营后,划分成商品型的林场,能够真正走向市场,林场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转到高效林业建设上来,经营、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木材和林副产品,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实施分类经营关系国有林场的发展前途和命运

目前,现有的国有林场的经营规模已基本确定,国有林场只能在有限的林地资源上经营发展。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林地科学规划,慎重地对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实现林场经营的高度集约化,使有限的森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高效利用,扭转国有林场不断消耗森林资源而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却没有显著提高的落后局面。因此,实施分类经营对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体制问题

多年以来,全省许多国有林场都区划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但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依据等,这些公益林还只是停留在不去采伐和破坏它的管理层面上,而还没有上升到理性经营的意识上来。这就是体制问题造成的。

1.没有明确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到目前为止,国家和地方还未出台切实可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没有一个明确的生态补偿的计算方法,有的地区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只是有一个意向,没有一个准确的补偿标准,有的地区即使有补偿标准,但缺泛实施的法律依据,导致生态公益林补偿无法落到实处。这势必成为森林分类经营顺利实施的障碍。

2.没有明确的生态公益林管护体制

生态公益林管护体制是生态公益林有效发挥生态效益的重要保障。没有明确的管护体制,国家和地方对国有林场的公益林建设就失去了宏观调控,对公益林建设的成效监测效果不明显,其主体功能难以日益上升。

四、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措施的讨论

1.国有林场分类区划

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根据林场现有的资源结构情况,把国有林场划分成公益型林场和商品型林场两大类。原区划过的国家级和地方级公益林的林场,要看其哪一主体功能占优势来划其类型。在公益型林场中有少量商品林的,在管理好生态林的前提下,可有计划地积极从事木材

和林副产品生产经营,以增强林场经济活力。商品型林场中有公益林的,除公益林应享受生态补偿政策外,商品林经营活动完全按企业模式进行。

2.国有林场分类经营

国有林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后,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投入由国家投资解决,林场职工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商品型林场完全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中的生态公益林,同样适合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同时,国家应及时出台有效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而且应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中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邓永林.《广东森林分类经营问题与展望》.[2]苏杰南.秦秀华.李国辉,《对实施分类经营有关问题的探讨》.[3]沈家智.《实施分类经营的建议》.[4]赵万欣.《方正林业局天然林分类经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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