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案例_土地承包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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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发生的过程:
王甲和王乙是亲弟兄,原本均住在刘家庄乡白村,后来弟弟王乙因做生意需要就把户口迁至武兴县新安镇,王乙原来分得的土地就留给其父耕种。之后,哥哥王甲的儿子王丙跟随王乙做生意,结果亏了近5万元,双方遂产生矛盾。王乙自己也亏了钱,一家五口生活难以维持,想到老家还有共计2.2亩耕地,便回到老家向老父亲要地,而此时土地在王甲手中耕种而且地头还有几十棵树木卖了2900元钱,但王甲认为王乙户口早已迁出,无权继续承包土地,加上之前的矛盾王甲父子二人便坚决不给王乙土地。王乙向村里申请调解,但村干部也支持王甲,2013年3月29日,王乙向刘家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查情况:
调解人员及时介入调查,通过调查发现,1998年12月,王乙取得了责任田的承包权2.2亩,承包期是三十年不变,在王乙迁出户口后,这2.2亩土地由王乙老父亲代为耕种,但是后来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就逐渐把地让给王甲耕种了。且王甲坚称,1997年王乙外出做生意,户口也随之迁出,1998年二次分地,是他自己以王甲的名义要下来承包的。但经过调解人员细致地调查发现,王乙户口本上迁出时间为1999年12月13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签发日期是1998年12月30日,也就是说王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前迁出户口在后。至于双方还有争议的2900元树木钱,也已证实是王乙迁出户口后由老父亲和王甲栽种的。
双方争执的焦点:
(1)王乙迁出户口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卖的钱是否归王乙所有
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法规:
从表面看,虽然王乙迁出户口后就没有权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了,但户口迁出不等于就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王乙全家迁入的仍是乡镇户口,而不是设区的市。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王甲应当将其原先承包的耕地返还给王乙,让其继续耕种。
至于树木卖得的2900元,因为树是王甲和老父亲种的,而且以前种地的税收都是他们交的,因而2900元与王乙无关。
调解过程:
调解人员先采取背对背调解,首先对王乙的土地诉求予以支持,但不支持他要求王甲赔偿树木所得的2900元,王乙表示同意。随后,我们又对王甲进行普法教育,开始王甲坚决不同意退地,我们知道是因为他儿子跟着王乙做生意亏了本所以怀恨在心,调解人员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告诉王甲,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和普法教育,王甲终于同意退还土地。调解人员终于看到希望,不失时机地将双方及村干部三方请到一起,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并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这样终于使闹了近一年的土地承包纠纷划上了完整的句号。
分析及点评:
通过这件土地承包纠纷案的调解,使我们深刻认识到:
(1)处理类似案件,不能草率,不能听信一面之词,必须深入调查取证,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之前不能轻易表态和下结论。
(2)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依法依理调解,不能夸大事实,必须循渐进摸清矛盾焦点,对症下药,坦诚相劝,耐心说服,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