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高某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_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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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高某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

案例来源:

http://www.daodoc.com/jszx/elisorcase/default.asp?action=search。引用时内容有所删减。

高某系张某的兄弟媳妇,高某的丈夫2001年已去世。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的母亲(已故)与高某一家共同生活,高某所在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共承包土地4.9亩,其中含张某母亲的土地份额0.7亩。此后,高某一直耕种此0.7亩土地。张某的母亲生前在2004年11月3日因高某侵占其0.7亩土地,将高某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高某同意返还,但是高某没有返还。2005年3月15日,张某母亲去世。之后,该0.7亩土地一直由高某耕种。2005年5月,张某以其母亲留有遗嘱同意将该0.7亩土地归其耕种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土地0.7亩,并赔偿经济损失2 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土地0.7亩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是指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受到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就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而言,它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前提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故张某要求按其母的遗嘱继承土地0.7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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