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发37号总体方案_陕国土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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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土资发„2007‟37号 签发人:王登记

关于上报《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总体方案》的意见

省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我厅拟订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并在征求省发改等10厅(局)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现将“方案”报上,请审定。

附件:《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矿产 整规 整合 意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20份 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9号),现就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坚持集约开发、规模办矿的原则。一个矿床(井田)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后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矿区范围、一套生产系统。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坚持并小扶大的原则。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道路,不断壮大企业竞争力;淘汰生产规模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小矿。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六)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整合目标

(一)减少矿山数量。

1、2007年底,全省煤炭矿山数量较2005年减少25%以上,2010年减少30%以上。

2、2007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数量较2005年减少20%以上,2008年减少30%以上,2010年减少40%以上。

(二)提高矿山生产能力。

1、煤矿、石煤:2007年底前陕北地区淘汰核定能力6万吨/年(含6万吨/年,下同)以下煤矿,其他地区淘汰核定能力3万吨/年以下煤矿,陕南地区淘汰核定能力1万吨/年以下石煤矿。2008年全省煤矿的单井平均生产能力接近30万吨/年。

2、非煤矿山:2008年底前淘汰生产能力低于国家规定同类矿山最低生产能力的非煤矿山,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平均生产能力接近中型矿山规模下限要求。

(三)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整合后的矿山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开采,“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共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利用;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矿山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装备水平、人员素质及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整合区域内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五)矿山环境明显改善。

矿山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使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整合区域内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四、整合范围及方式

(一)整合的重要矿种。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程度、矿山布局和矿产的重要程度及市场需求形势,确定煤、铁、钼、铅、锌、金、钒、石膏、水泥灰岩、建筑石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为整合的重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的整合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整合的重点矿区。

神府、榆神、榆横、渭北、彬长、子长、黄陵等煤矿区;洛(南)华(县)钼矿区、凤县铅锌矿区、旬阳铅锌矿区、略阳金矿区、小秦岭金矿区、山(阳)柞(水)铁矿区、山(阳)商(南)钒矿区、西乡石膏矿区等非煤矿区为整合的重点矿区。

(三)整合的对象。

1、按设计(核定)生产能力计算,剩余资源储量可开采2年以上且证照齐全的矿山;

2、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同一矿床(井田)矿业权相互交错或相邻的也要按照确定的整合原则进行整合;

3、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四)整合的方式。

1、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市、县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区的资源情况、开发利用程度以及投资情况,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整合。对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矿区必须进行整合,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对资源赋存状况复杂的矿区,以资源条件为基础进行整合,不搞一刀切;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关闭。

2、资源整合与企业重组相结合。资源整合中,应结合矿山实际,通过联营、兼并、收购、股份制、租赁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整合工作。

3、推行两权分离。通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对无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低的矿山可由技术力量强和管理水平高的矿山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五、工作安排

资源整合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07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铅、锌、钼、石膏、煤等重要矿种及洛华钼矿区、凤县铅锌矿区、旬阳铅锌矿区、西乡石膏矿区、神府煤矿区、彬长煤矿区、黄陵煤矿区等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本方案其它重点矿区以及市县自行确定的整合矿区的整合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编制、审批实施方案。

依据全省总体方案,以县为单位,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整合矿区资源及其开发现状、矿权设置情况、整合目标、整合方案(拟整合采矿权主体、资源总量、生产能力)、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等内容。经市政府初审后,2007年4月底前报省整规办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2007年5月底完成本方案确定的2007年度整合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2007年年底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其他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二)组织实施(2007年6月-2008年10月)。

1、列入2007年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和7个重点矿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从6月份开始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被整合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进行,有关部门要吊(注)有关证照,并及时为保留的矿山办理审批手续。整合后先由工商部门对整合的企业名称进行核准。

2、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并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三)检查验收。2007年12月和2008年12月,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市县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对2007度和2008年度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舆论宣传。

资源整合是针对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目标任务。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干扰,树立全局观念,扎扎实实做好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市级人民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成立整合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不等不靠,本着成熟一批,报批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抓紧时间,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资源整合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摸清整合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组织审查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依法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审批权限内整合后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采三年以上大型矿山的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的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治理无望的矿山,可以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矿山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整合后保留矿山的供电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制订优惠激励政策,促进资源整合。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法律、经济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2、整合矿山原则上不予扩大范围,对整合矿区周边零星资源应本着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

3、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

4、矿山重组后,保持原税费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五)切实加强管理。

1、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审批。

2、资源整合前矿业权无偿取得的,整合后按照省政府陕政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下列矿山应在资源整合中予以关闭:(1)证照不齐的矿山;

(2)存在“楼上楼”的,整合后只保留一个,其余关闭;(3)国有矿山范围内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应当关闭。(4)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

(5)资源枯竭的矿山;

(6)凡被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

4、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和关闭矿山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审批。

(六)加强督导和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整合矿山弄虚作假,严禁“停而不关”,严防将距离较远的矿山整合,严防不按本方案审批程序非法生产或复采,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按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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