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行政执法责任制_行政执法责任制介绍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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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局长全面负责领导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各有关科室、中队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各有关科室、中队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人员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六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

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科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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