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_劳动部关于临时工复函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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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你省福州市劳动局《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请示》(榕劳法〔94〕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福州市劳动局询问:当前在建筑和拆迁作业中,将一项短期工程发包给某些务工人员 去完成的现象十分普遍,目前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建筑和拆迁工程的法规都规定承包 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应视为无效承包。对无效承包,是否适用劳办力字〔1993〕 17号“复函”的规定?

我们认为,从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考虑,解决无效承包中的临时工工伤待遇问题,可适用劳办力字〔1993〕17号“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 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 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对“私人包工负责人”和“包工负责人”的认定,在劳办力字〔1993〕17号“复函” 中,两者的意思是一致的。

请将上述内容转告福州市劳动局。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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