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_非煤矿山粉尘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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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1-05-24
宜市安监发〔2011〕7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临港区经贸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加强非煤矿山职业病预防工作,改善非煤矿山作业环境和条件,防范和减少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建立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职业健康方针,以
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为中心,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以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健康水平为目标,着力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整治违反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10日)。全市所有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等职业危害自查行动,排查治理隐患。
(二)区县排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各区县、临港开发区对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2010年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特别是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予以处罚,甚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局抽查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市安全监管局职安科、矿山科和执法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临港开发区非煤矿山粉尘等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非煤矿山企业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抽查。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存在粉尘等职业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委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工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完善职业危害预评价,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定期开展测尘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粉尘检测仪表,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定期进行监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具体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小型矿山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粉尘检测工作。
(四)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设置地面防尘供水池,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至采场、料石加工、砖瓦破碎车间和装卸料场。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
(五)强化粉尘源头捕尘、除尘工作。非煤矿山的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粉尘产生。破碎车间、料仓转运车间等产尘车间要采取相对封闭措施;粉碎机、破碎机、分选筛主要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除尘。
(六)加强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要切实加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自觉正确佩戴防尘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七)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开展职工健康体检。有粉尘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八)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九)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载明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间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职业危害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十)充分尊重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知情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当将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应当将职业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十一)严防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危害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职业危害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粉尘是非煤矿山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尘肺病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要吸取江西省修水县498人开采金矿感染尘肺病,安徽省凤阳县石英矿多名工人患尘肺病的深刻教训,各区县,临港开发区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建立非煤矿山职业病防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全力抓好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职业病防治良好氛围。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形成“保障职工健康,优化生产环境,防范职业危害”的浓厚氛围。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的作用。
(四)自觉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识到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识到职业健康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身需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要求,逐条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五)结合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结合今年省安全监管局开展的全省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组织、督促和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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