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敏妨害公务案件律师意见书_妨害公务罪律师意见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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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敏妨害公务案件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唐红炬律师作为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张艳敏的辩护律师。在初步了解事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相关刑法理论,认为张艳敏主观恶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悔过态度较好,希望贵院能够准予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张艳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有悔罪表现。案发当天张艳敏因朋友生日而喝多了酒,后因计程车司机言语讽刺而导致其情绪激动,在醉酒的情况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导致了与警察发生冲突,其行为与一般的妨碍公务有较大区别:既表现为事出有因,亦与其醉酒导致控制能力下降有关,可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本案事出有因,计程车司机的言语不当在先,激化张艳敏情绪,导致其作出过激的行为。

张艳敏只是一个二十岁的年轻女孩,有正当职业,在被计程车司机讽刺为“做小姐”的情况下,作为女孩肯定是相当生气的,双方产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由此引发了妨害公务的发生,计程车司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

三、鉴于犯罪嫌疑人张艳敏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为初犯偶犯,请贵院从宽严相济的角度出发,酌情考虑不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另作处理。

首先,本案事出有因,计程车司机言语不当,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进而双方产生冲突,在嫌疑人醉酒不能自我控制的情况下误伤出勤的警官,实属意外。虽然该行为应受处罚,但也事出有因。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悔罪表现较好,对自己的行为相当自责。最后,犯罪嫌疑人张艳敏本是一遵纪守法的公民,之前并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张艳敏主观恶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悔过态度较好。取保候审后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安全。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现在两姐妹同时被关押,导致他们一系列的生活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恳请贵院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许她们取保候审。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唐红炬 ***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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