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建设法规_城市规划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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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二款: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
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夫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
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
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
用期限的,临时建设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
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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