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考试复习_卫生保健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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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
名词解释:
1.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卫生法律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卫生法规、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法律规定、国际卫生条约等几种形式。
3.卫生法律责任
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反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4.执业医师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传染病
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具有流行性和反复性,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6.药品
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7.假、劣药
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称为假药。此外,以下情景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表明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称为劣药。
1.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9.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医疗损害
指由医疗过错、有缺陷的产品或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的损失
11.行政诉讼
12.行政复议
13.行政
14.卫生法律事实
卫生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
根据卫生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卫生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卫生法律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由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引起,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简答:
1.假、劣药
2.执业医师注册条件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登记照;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予注册的规定: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
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一般措施
4.传染病爆发、流行的紧急措施
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
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2.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3.停工、停业、停课;
4.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5.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异同
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① 抢救行为
② 医疗意外
③ 后果不能预料和防范
④ 无过错输血感染
⑤ 患方延误诊疗
⑥ 不可抗力
7.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8.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
医师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队;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
所在机关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9.患者的权利
案例:
医疗事故
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