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1_计量检定员资格证考核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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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

一、项目名称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含首次、增项、复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5 号)。

(三)《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2012年第123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根据计量检定员考核情况,向同级质监部门申请资格核准。

市局负责受理市级部门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五、许可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

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 2.计量检定员考核合格证明;

3.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正反面)、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新申请人员需要提交1寸(2.5cm)彩色证件相片;申请复核、增项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已通过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审批/人员许可/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同时到受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后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www.daodoc.com查询发证状况。

十、许可期限

审查20个工作日;办证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无收费。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潍坊市质监局办理地点: 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质监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

0536-8080963 0536-8090118

十四、其他事项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可在网上申请提交后选择导出表格;也可到省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首页/行政许可/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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