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评员复习资料_计量标准考评员试题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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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与测量

计量(metrology)是保证单位值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测量(measurement)是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计量的本质是测量,但是计量是有目的的测量,或者说是以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的测量。测量有时候也称为计量。计量的基本特性是:

统一性:这是计量最本质的特性。计量的统一性已经不仅限于一个国家,而且遍及国际。

准确性:准是计量的核心,也是计量权威性的象征。

社会性:计量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国际交往到千家万户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计量。

法制性:对一个确定的计量范围实施法制管理,是计量的重要特性,不通过立法,计量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也难以实现。

一、关于计量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对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关系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本条是对建立量值传递体制原则的规定。

“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第二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三)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用计量器具;

(四)公正计量、工程质量监理用计量器具;

(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释义:《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本条例规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一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是一致的。

用于行政监测、司法鉴定、公正计量、工程质量监理方面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

3.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

量值传递,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量值的标准和一致。也就是说,我国的量值传递是以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为“源点”,自上而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逐级的进行传递。

量值溯源,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户对校准的需求逐渐增大,开始自主寻求溯源。这种自下而上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地寻求溯源,称“量值溯源”(它是量值传递的逆过程)。

任何一个计量结果,无论是通过量值传递或者量值溯源,都能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从而使计量的“准确”与“一致”得到基本保证。“量值传递”及其逆过程“量值溯源”是实现量值统一、提供计量保证的主要途径与手段。

4.检定、校准、检测、测试的定义

(一)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检定的目的是为了判断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定是一个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的规定的程序。检定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量值传递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来进行。

(二)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4、校准一般不判断被测量器具合格与否,5、校准结果应给出不确定度

因此,校准的对象是测量仪器、测量系统、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通称为测量设备。校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测量设备与对应的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关系。校准是一组操作,其结果既可以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以确定示值的修正值,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三)测试:具有试验性质的测量。

其依据主要是标准和方法。出具测试报告。被测试对象一般为有法制性样品、零件、元器件。

测试是在计量法颁布时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相当于校准。但测试具有法制性,而校准更多的具有非法制性。

(四)检测: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注: 检测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测报告或检测证书的文件中。

规范中所指的检测,主要是对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商品量检测.检测是一组技术操作,其结果通常被记录在检测报告或检测证书的文件中。规范中指出的是对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商品量检测.5.能力比对和期间核查

①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包括:实验室间定性计划,数据转换演练、单件物品检测、单项演练、连续的计划、抽样等。能力比对相同的物品由不同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测量结果的评定。

②期间核查是对测量设备在两个检定周期内,为确保其准确可靠进行核查。

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2005年7月1日实施)1.本条是对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任范围的规定。

2.“主持考核”是指按本条规定的责任范围,由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

3.“县级以上”含县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指县、旗、市辖区以及不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两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五章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评审 7.1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

计量标准考核内容为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人员、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二、理解要点

条文7.1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的,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环境条件、人员、管理制度四个方面。7.2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

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可分为两步进行: 1)资料审校

计量标准考评员首先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校、审校的内容主要是: 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 ②申请考核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③所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 ④计量标准器的溯源是否有效;

⑤是否有开展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现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开展校准工作的计量技术规范;

⑥《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定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⑦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

如所报材料能够基本满足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要求,则按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安排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2)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计量标准现场考核的评审内容见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见表1)。考核时其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在改正期内,由承担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改正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执行现场考核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现场考核结束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向建标单位说明考核结果,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并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计量标准的函审考核,由考评员通过考核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且具有量值传递能力。如考评员认定合格,即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教材P99)条文7.2规定计量标准考核评审一般是分两步进行。一是资料审校;二是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1.条文7.2.1资料审校。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将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技术资料移交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员首先要对这些技术资料进行仔细的审查校对。审校的重点主要是确认申报材料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技术要求。

考评员对申报材料审校后的结果,通常有三种可能:

一是这些材料基本满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要求,则进入下一程序,即执行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安排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二是申报材料存有一些问题或不太完善,这时考评员应与申请考核单位的计量标准负责人或计量标准管理人员进行交流,解决存在的问题或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继续执行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三是存在重大问题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考证员在同申请单位充分交流后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用书面形式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暂缓建标或现场考核等建议,连同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一并交回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现场考核

考评员在完成审校工作后,如果考核计划是现场考核,则考评员应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考核时间和参加现场实验的两名计量检定人员名单。如果现场考核项目较多,承担考核的单位应安排考评组执行考核工作。

现场考核是考评员通过观察、技术资料审查、评审、提问、和现场实验等方法,对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进行考核,以保证其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

每项计量标准现场考核评审的时间一般为1-2天,并由一名具有本项目评审资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核。现场考核评审程序是: ⑴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实施现场考核评审的第一次会议,会议的目的是明确现场考核程序并提出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单位的计量标准负责人及项目组的成员应出席会议。

会议的程序是:①介绍双方出席会议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②计量标准负责人简单介绍所建计量标准的建立及使用情况;③计量标准考评员或考评组组成介绍考核的依据、程序和要求,并确认现场实验的内容和进行操作考核的人员;④计量标准考评员将“考评意见表”交给申请单位。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技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实验。现场考评时,应按《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要求逐项进行评审,《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共有5方面44项内容,考核时对每项考评记录均应有明确的意见,用√来表示。需要说明的条目,在考评记录栏中做简要说明。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在实验现场观察计量检定员的实验过程,并确定现场实验的结果是否能满足测量能力的要求。考核时其中的任何一条不符合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在改正期内,承担考核的考评员确认改正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的目的是通报考核的结果。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单位计量标准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和项目组的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开始首先由考评员或考评组组长通报考核评审情况,说明考核的总评价。如有缺陷,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然后双方进行交流,如双方在技术上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并提交组织考核单位。最后申请单位主管领导或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对考核结果表述意见。

现场考核结束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并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如现场考核评审合格。考评员还应填写一份《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预填表》,并将所有技术资料交回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组长。函审考核

计量标准的函审考核主要由考评员通过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要求,且具有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能力。函审考核通常较多的用于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有时也用于一些对实验室环境条件要求较低或准确等级较低或计量器具结构简单的建标项目。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对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全面仔细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参见7.2。函审的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制性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是:①计量标准器是否依法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强制检定;②计量检定人员是否有两名以上。二是技术性能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数据,如原始记录、稳定性、测量重复性以及运行检查或比对试验等数据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检定/校准能力。

如所报材料尚有缺陷,考评员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流并尽可能通过交流解决存在的问题。当交流无法消除缺陷,且对被考核方的检定/校准能力能疑问时(如人员能力、设备能力、环境条件等),应向承担考核单位建议安排现场复查并将所有材料交回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

通过审查认定考核合格的,即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写考评意见并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预填表》。计量标准考核中问题讨论 1.什么是最高计量标准?

主标准器送检的是最高标准,自检的是次级标准吗?

是不是省一级的科研院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就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如流量和热能表;主标准器只能部分量传的计量标准(如衡器检定装置(1t)以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同精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往往有多台,用于调校和检验,如何确定最高标准。

化学分析计量标准多用标准物质,是否都作为最高计量标准。2.建标问题。

已经正式颁布校准规范的计量器具,是否可以建标?有地方规程或行业规程的呢? 一台设备同时可以开展两件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不是可以只建一个计量标准? 譬如,一台设备可以同时检定水准仪和经纬仪;

如 砝码检定装置,一盒砝码检定的范围从毫克到公斤,建标是否应该分开建立。(标准命名规范中是分开的)如:二次仪表,输出的是电流信号,但检测的参数可能是温度,可能是压力,是不是可以只建立一个计量标准?

如何理解部门企事业单位?什么是企业内部?集团公司如何办,比如齐鲁石化? 什么是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如济钢的标准是济钢的还是济钢计量处?是否是法人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如很多企业开展压力表、电能表的标准不是最高标准,但企业要进行压力表、电能表的强检则必须申请授权。应该由谁考核。计量司曾经发文:明确企业内部强检授权考核按执行《考核规范》,但毕竟只是文件、过渡措施。什么是主管部门?

国资委是否可以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可否作为部门主管?企业现在许多企业有两个主管,行政主管还是其他什么主管?

机构改革后如何建标?如日照机构合并后建标问题,还是应该单独建标(需要变更法人单位)。

什么是主持考核单位,组织考核单位和承担考核的单位。如:济南一家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如果省局可以考核,谁是最高计量标准?如果市局能够考核呢?如果需要国家局考核呢?省计量院是不是组织考核单位。谁来收费?是主持还是组织,还是承担?

合作建标 如何操作?部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向企业租用部分(或大部分)计量标准器具(甚至是主标准器),使用本机构本身的管理、人员、环境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实例:以传统的方式对大称量衡器执行强制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配码砝量不足,由上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跨区域覆盖也不便的情况

配套设备周期检定不连续怎么办?虽然《考核规范》1.1.4要求,但也没说未按期检定如何处理;按《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可罚款1000元,但实际难操作:由谁处罚?主管部门还是主持考核部门? 重复性稳定性记录问题。

是否一定要做?如标准物质建标项目,如加油机检定装置。没有明确、统一的要求,考评员讲不清,申请单位无所适丛。没有判定合格与否的标准。

(1)存在大量无法找到符合要求的重复性及稳定性考核对象;(2)存在相当部分项目对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方法选取不当(根据当前实际,无法找到合适的方法)达不到预期目的的现象;(3)相当部分项目由计量标准装置自身带来的重复性(稳定性)分量大大小于实验过程由人员带来的分量; 如何保证计量标准考核的公证性? 由技术机构作为承担考核的单位是否能够保证公正? 由1名考评员承担考核任务是否能够保证公正? 计量标准考核是否考核必然能够通过? 如何杜绝考评员的随意性?

在审核考评材料中发现有的申请考核单位将考评材料重要内容换页?

如何从体制上协调、解决考核、被考核方是利益双方时的公正性问题? 如有的标准涉及上下级矛盾纠纷,一般认为可能影响结果公证性。建议与思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计量行政部门做出许可就要承担责任,不需要也无法让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单位)负责。

是否应该改为专家考核制度,由专家负责。从注册的一、二级考评员中随机选派考评员进行考核,一个考核组由不同单位的考评员组成,能够比较公正。缺点是专家使用有些麻烦,单位问题,经费问题。

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是很低的,基本不会因为收费影响公正性。建议用盖骑缝章这一方式,对考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管理。

提高对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管理力度,引入过错追究制度,提高被考核单位的地位和申诉权,加大监督管理,提高公证性。计量标准考评员必须能够起到把关作用。计量标准搬迁了怎么办?

有些计量标准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如果在使用周期内安装位置出现变动,如改动安装位置、实验室搬迁有可能会对标准造成影响。应该如何办理。

如标准受外界环境变化较小,在其有效期内,是否可以认可其有效性?如加油机等。如果环境条件是一个内容。在这样特殊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提前复查? 规程变更了怎么办理?

关于计量标准复查应考虑规程变更的情况。由于规程更新,需要对测量不确定度重新进行评定,应明确当规程更新时,提交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材料中应包括《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当地没有考评员怎么办?

现我省存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不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且没有该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未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自行组织考核。

建议:在相关条款明确对不按程序呈报,自行组织考核的部门承担相应责任。计量标准器更换了怎么办?

不论是否复查都应该填写复查申请表。

计量标准不确定度的验证,企业往往难以操作,是否坚持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的时限问题如何解决?

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的标准是什么?

即《考核规范》中“考核评审表”之5“检定/校准能力验证”如何评价?应该附上评判的依据和标准规定,自带样品的应该加上原始的计量标准检定记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修订

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为主要起草单位,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参加单位组成了规范修订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于2005年12月14日在北京召开一次《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修订工作研讨会,2006年3月完成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初稿,并于2006年4月和6月分别在河南、重庆组织了两次调研和研讨,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此次《考核规范》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内容:

1、将新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贯彻到《考核规范》中。

2、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特点相结合,进一步明确了计量标准考核程序。

3、完善了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以校准方式进行溯源的规定和使用计量标准开展校准工作的规定。

4、进一步完善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补充了大量定性、定量的技术要求,明确了考核标准和考核重点。

5、进一步明确了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含量。

6、进一步明确了计量标准的考核方法,规定了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的条件和具体考核方法。

7、按OIML国际文件D8:2004的要求,引用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的理念,赋予计量标准技术档案新的内涵。

8、对测量不确定度、期间核查、重复性和稳定性、检定或校准能力的验证等几个技术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篇 计量标准考核用证、用表的填写与使用说明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并按规范的要求填写。由于不同领域和不同计量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不适用的栏目可以按照本专业项目的特殊性约定填写,但不应与本规范的基本精神相矛盾,并应在本专业内统一。第一章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填写与使用说明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式样见教材P113

二、《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填写与使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和复查考核。《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由申请建标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公正清晰。《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

(1)“[ ] 量标 证字第 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单位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过去称为《计量标准证书》,现统一改称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JJF1022-91)的规定索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

注:《计量标准命和技术范围》中没有的,可按“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命名。《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JJF1022-91)规定

二、计量标准装置命名原则: 1.以标准装置中的“主要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1.1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装置可开展多项检定项目的场合。如气体流量标准装置。1.2此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装置中,主标准器与被检计量器具名称一致的场合。如:电能表标准装置。

凡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主要标准器”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装置

2.以被检“计量器具”或“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2.1该原则用于在同一被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参量较多,需要多种标准(仪)器进行配套检定的场合。如:平面平晶检定装置。

2.2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中“主标准(仪)器”的名称与被检计量器具名称不一致的场合。如:衡器检定装置。

2.3该原则用于计量标准装置中,主要标准(仪)器等等级概念不易划分,而用被检而用被检“计量器具”或“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更能确切的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

2.4凡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则在被检“计量器具”或“参量”的名称后面加缀“检定装置”。

三、计量标准器(或标准器组)的命名原则

1.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可检定多种计量器具的场合。

1.1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可检定多种计量器具的场合。如: E2等毫克组砝码标准器组

1.2该原则用于同一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构成的场合。

1.3凡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在标准器名称后面,加后缀“标准器(或标准器组)”。

2.以被检“计量器具”的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2.1该原则用于在检定同一项目,需要多种标准器进行配套检定的场合。2.2该原则用于被检计量器具的名称为命名标识时,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

2.3凡以此原则命名的计量标准,则在被检“计量器具”名称前加前缀“检定”并在后面加后缀“标准器组”。命名原则的优先:

1.计量标准命名:二原则优先于三原则; 2.计量标准装置命名:

二、1优先于

二、2;

3.计量标准器(计量标准器组)命名:

三、1优于

三、2,有限于其它用于特殊场合的命名方法

(3)“申请单位”,“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单位的全称,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注:申请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第三页“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和全称完全一致

(4)“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并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2.申请书内容

(1)“计量标准名称”——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的填法一致。(2)“存放地点”——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单位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楼号和房间号。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4)“何时经何部门主持考核”——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发证时间以及主持考核单位的全称。(5)“计量标准类别”——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类别可以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此处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填写。

(6)“测量范围”——填写该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量值。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和量值。

(7)“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遵从本行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填写时必须用符号明确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

最大允许误差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一般应带“±”号。例如可以写为“MPE:±0.05μm”。

准确度等级按各专业约定表示,如可以写为“2等”。

当填写不确定度时,除非该领域统一规定采用标准不确定度表示,否则应填写扩展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分别用符号u和U表示。不确定度的数值不带“±”。当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时,应同时注明所取包含因子k的数值,如果没有明确注明k的数值可以为k=2,当被测量接近正态分布时,其置信水平近似为0.95。如包含因子k是通过规定的置信水平p而得到的。则其扩展不确定度用Up表示。例如当p=0.99时,通常可简写为U99。当包含因子k的数值是由t分布临界值表得到的,应同时给出其有效自由度。如是通过其它分布得到的,应给出所采用的分布。

本栏中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被测对象时,由计量标准对测量结果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其中不应包括由被测对象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例如,由环境效应导致的被测对象的不稳定,或由被测对象和计量标准器之间的失配而使计量标准器的性能变差等。

在填写本栏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表示方法。

1)若计量标准简单地由单台仪表或量具所组成,则本栏可以采用下述三种方法之一来表示:

①用不确定度表示,其含义为由于该仪表的示值误差及示值不稳定所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的大小;

②若未知该仪表或量具的示值误差,则用其最大允许误差来表示;

③若已知该仪表或量具的示值误差及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并且在测量中需加修正值使用,则用该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来表示;

2)若计量标准是由多台仪表或设备组成的一套系统,则在原则上可以将计量标准分成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两部分。

①若可以分辩这两部分各自所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的大小,则应分别填写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各自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当比较器是由多种设备构成时,则用这些设备的合成不确定度。比较器的不确定度是指比较器示值误差及示值不稳定对测量结果影响的大小。可以直接给出比较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对于加修正值使用的情况,则给出该修正值的不确定度(即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若比较器部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小于计量标准器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三份之一时。可以不填写比较器所引入的不确定度。

②若无法分辩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各自对测量不确定度影响的大小时,则直接填写上述两部分的合成不确定度。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来表示,均应明确表明所提供数据的含义。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每种主要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3)若对于不同测量点,不同分度值或不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则应该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也可以给出其不确定度的变化范围,同时再给出典型测量点或最佳测量点的不确定度。(8)“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它设备。

其中“名称”和“型号”两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测量范围”填写有关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测量范围或量值。“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对于测量仪器一般可以填写最大允许误差或准确度等级。如果已知测量仪器或量具的示值误差,并且需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则填写该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填写时应该用符号明确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9)“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开展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代号及名称

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开展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应该分别给出。注:填写时先写有关的规程或规范代号,再写全称。年份用四位数表示。如JJG128-1989 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检定规程。(10)“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其中“名称”栏填写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即能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或项目名称(应注明检定或校准)。“测量范围”栏填写计量标准的量值或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注意。填写时请用前面已规定的符号明确注明所填写参数的含义。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遵从本专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11)“技术资料登记”

对表中所列各种技术资料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12)“管理制度”

对表中所列各种管理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执行,分别按具体情况填写。(13)“环境条件”

在环境条件中应填写的项目包括三类:

①在计量检定规程中提出具体要求的环境项目按照规程填写;

②在计量检定规程中未提具体要求,但对测量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如量块,需要精度很高,但规程没有要求,要自己计算影响,看看能不能满足要求;

③对测量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

对第一类项目,在“要求”栏内填写检定规程对这些环境项目规定必须达到的具体要求。对第二类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对第三类项目,“要求”栏可以不填。

“实际情况”栏填写放置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对第三类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14)“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持证计量检定人员的情况。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持证计量检定人员。所核准的检定/校准项目应填写计量检定员所取得相应的检定/校准项目。“检定员证号”填写计量检定员证的编号,如国字第0037号、鲁字第0028号。“发证单位”填写颁发“计量检定员证”机构简称。如国家质检总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应由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计量授权单位的计量检定员应由授权单位考核发证,一般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员应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考核发证。(15)“申请单位意见”

由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16)“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由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17)“主持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主持考核单位在审阅《计量标准(复查)申请书》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并确定承担考核单位。主持考核单位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3、使用核查标准的意义

(1)弥补测量设备检定、校准的局限性

在一般情况下,即对检定、校准准确度要求不高的场合,检定、校准已足以满足保证测量结果准确、可靠的要求。但是,检定、校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在两次检定、校准的间隔期间不能完全保证测量设备的准确度不变; B、送校、送检返回路程中可能引起的失准;

C、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测量系统的连接不当、人员操作失误、环境条件失控等原因,使测量结果的误差产生较大的变化。(2)应用核查实施控制的优越性

A、通过经常性的检查检验及时发现测量过程的变化,从而实时地控制测量过程,使之保持在规定的要求之内,使测量过程处于长期连续的有效控制之中; B、应用核查标准能定量估计测量过程的测量不确定度,从而可以报告测量结果的总体不确定度,以满足需要确切了解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顾客的要求。

特别注意的是:测量过程控制的优越性是以多次、连续的核查作为代价的,这就意味着不仅仅是比较高的技术要求,而且还增加了工作量,提高了测量成本。因此,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测量过程核查检验控制的方法,以及对测量过程控制的严格程度。选择的原则取决于适宜性、经济性、风险与成本的比较等因素。

4、核查标准的应用方法

(1)选择核查标准:核查标准所体现的量及其量程应与测量过程所测的量相一致、核查标准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独立的溯源性;

(2)策划核查方案:考虑通过核查对测量结果对测量过程所得数据进行全面监测和分析,以便迅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考虑使影响测量过程的各种随机因素都有可能表现出来,并考虑任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风险;应考虑以比较少的核查工作量获得最多的信息量,降低核查的成本;建立数学模型,明确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方法,建立核查数据库;(3)设计控制图;

(4)建立过程参数:确定测量过程和过程参数以及它们的控制限;(5)实施分析和监测:应用核查标准,建立数据库,从而形成控制图;(6)采取纠正措施: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十、有关定义

一)计量器具——指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基准——亦称为计量基准器具。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三)计量标准——亦称为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更低等级计量标准或者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区别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一般计量标准。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

五)量值传递——是指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或其他方式,将国家计量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由各级计量标准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活动。六)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必须严格依照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带有强制性。检定完毕要要出具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六)计量校准——校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指确定被校器具示值与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校准带有灵活性,校准依据、校准项目和校准点可根据用户需要确定,校准完毕也不下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结论,由用户根据情况自主决定计量器具能否投入使用。

七)计量检定规程——是指检定计量器具时必须依据的法定技术文件。它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等做出了具体技术规定,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法定技术文件。

八)计量技术规范——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的,对计量技术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技术文件。

九)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规定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十)计量技术机构——是指在政府计量行政机构的监督、领导下从事计量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活动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等。

十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对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需要进行定型。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定型鉴定是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性能进行全面试验和考核。型式批准是对新产品型式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十二)样机试验——是指对全国范围内已生产、而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的全性能试验和考核。全性能试验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十三)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所指的商品包括生产、销售、收购活动中的商品。

十四)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十五)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

十六)计量单位制——是指为了确定量制,按照给定规则确定的一组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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