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无效婚姻_无效婚姻及其认定
案例:无效婚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无效婚姻及其认定”。
林菊、林芝系同胞姐妹。1996年5月,姐姐林菊(21岁)经人介绍与某厂工人巴某相识恋爱。同年10月,妹妹林芝(18岁)在一次舞会上与某区工商银行司机董某(22岁)认识后,董某多次邀请林芝看电影、跳舞、兜风等,二人于同年1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春节期间,董某与林芝乘林父回老家之际,在林家同居生活,致使林芝怀孕。此时被林父发觉,便要他们尽快结婚。当时董某所在的单位正在分房,按董某的条件,如果领了结婚证,可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但林芝未达到法定婚龄,恐其单位不会开具结婚证明,办不到结婚证。于是,林的父亲便召集林菊、林芝两姐妹与巴、董共同商议,一致认为林芝与董某应当马上结婚,一来可以分得住房;二来可以避免未婚先孕的社会舆论。董某提出:“林芝的年龄不够,最好是请姐姐代她去办结婚登记”。这一建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林菊指出:“结婚证我可以帮助去办,但结婚证办回来后要把我的名字改成妹妹的名字”。
事后,林菊、董某分别回到自己的所在单位开局了婚姻状况证明,并于1997年3月26日亲自到董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在结婚申请书上,二人填写的姓名是林菊与董某。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二人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
予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董某便私自用涂字灵将结婚证书上的菊字改成了芝字。同年4月2日,董某与林芝公开举办了婚礼。婚后二人即搬进林某的住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1997年9月,林菊以原婚姻状况证明遗失、未办结婚登记为由,又要求所在单位出具结婚证明。经办人信以为真,又为林菊开具了婚姻状况证明,林菊与巴某到巴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国庆节举办了婚礼。
林芝与董某结婚后,于1997年10月生1小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对扶养小孩以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纠纷。董某对林菊怀有好感,经常借故与其往来,使巴某极为不满。1998年2月,董与林芝再次发生纠纷后,离家不归。林菊即出面多次找董作工作,劝其与林芝和好。董某提出:“我与林芝的结合是不合法的,我们才是合法的夫妻。”要求与林菊建立家庭,遭到林菊的一口拒绝:“我们有言在先,办结婚证是假的,你的这种想法不可能办到。”
1998年3月,董某向林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控告林菊与巴某重婚,要求追究他俩的重婚责任,维持自己与林菊的合法婚姻关系。
问:如果你是此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