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 付 款 担 保 函1_工程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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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付 款 担 保 函
榆中县三角城电灌工程水利管理处(发包人名称):
根据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榆中县三角城电灌工程水利管理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2011 年12月 8 日签订的榆中县三电东干十一泵站延伸工程(项目名称)一标段(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1号
邮政编码:743000
电话:
传真:0932-8213317
年月日
注:委托代表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预 付 款 担 保 函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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